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陈莉蓉: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55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陈莉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莉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860.31元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2021年1月14日之前的利息为19424.58元、违约金3500元;2021年1月15日起的利息、违约金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为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袁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7652号原告杨何诉被告袁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何与被告袁梅离婚。二、离婚后,原、被告之婚生子杨涛由原告杨何具体抚养至成年;被告袁梅自2022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子杨涛抚养费800元至其成年时止,此款由原告杨何代为保管。被告袁梅享有探望权,原告杨何负有协助义务。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赵新张: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7651号原告程曦诉被告赵新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缴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新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程曦借款41000元。二、驳回原告程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25元,由被告赵新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志: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6756、6758号原告彭凤诉被告王志离婚后财产纠纷、追偿权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缴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彭凤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圃园北路1号1栋9层67号房屋【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916589号和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916590号,金国用(2012)第20020号(补发)】权属变更登记为彭凤单独所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王志负担。被告王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彭凤支付132500.39元。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被告王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吴治国、赵丽: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6743号原告彭爱华诉被告吴治国、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缴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治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彭爱华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彭爱华对被告赵丽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彭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由被告吴治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任亚州、吴术兰、刘光远: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5860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亚州、吴术兰、刘光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缴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合同编号DCY08270316011658)。被告任亚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本金78364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以78364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7.19%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任亚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务而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任亚洲、吴术兰、刘光远: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5860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亚洲、吴术兰、刘光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焕: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5858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缴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租金88574.9元及截止2021年7月15日止的违约金3440.58元;此后的违约金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0.5‰的标准计算至租金偿清之日止。被告李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务而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焕所有的抵押车辆冀 B0L01Q(车辆识别码:LVZA53P92KC322799)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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