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汪洪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9566号原告袁浩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9:1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马祥成: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9746号原告罗琼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罗莲: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7769号原告罗明珠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7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莲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罗明珠装修工程款704928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704928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罗明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845元,由被告罗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旗: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8638号原告杨李与被告王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8638号、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李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1日起,按2021年10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赵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9396号原告赖兆仪与被告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9396号、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波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赖兆仪借款30.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0.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8日起按照2021年10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赖兆仪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曾杰、张玻: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191号原告苟海平诉被告曾杰民间借贷纠纷及(2022)川1902民初192号原告苟海平诉被告张玻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15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罗城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被告罗城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02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城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支付截止2020年11月2日止的欠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52060.38元;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按案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所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罗城坤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廖芹: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7668号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芹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缴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共计17154.75元及利息(利息以17154.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0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元,由被告廖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军阳: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7667号原告常占伟与被告李军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缴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军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常占伟支付劳动报酬32500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李军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焦茂森: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7665原告吴登才与被告焦茂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缴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焦茂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登才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登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焦茂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红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7664号原告何佳与被告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缴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何佳借款177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177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资金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资金利息)。二、驳回原告何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3元,由被告李红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胡敬如: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7662号原告李和东诉被告胡敬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缴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敬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和东借款12500元。二、驳回原告李和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胡敬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贺中山: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7659号原告万勇诉被告贺中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贺中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万勇借款本金910000元及资金利息(以本金146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0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本金14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1年4月26日止;从2021年4月27日起,以本金9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米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7658号原告任红琼与被告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缴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米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任红琼借款90000元。二、驳回原告任红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米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梁钰: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7653号原告苟军诉被告梁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缴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苟军支付87000元。二、驳回原告苟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75元,由被告梁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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