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张燕琼:原告王星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燕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星建偿还借款本金114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本金11450.00元从2021年5月12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星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0元,由被告张燕琼负担112.00元,由原告王星建负担17.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董金州、马静: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1994号原告徐巍巍诉被告董金州、马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川0802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0802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借款122000.00元及利息;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李小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802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小海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截止2021年10月13日止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7395.61元,利息6058.53元,违约金1961.20元,共计人民币25415.34元,及从2021年10月14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7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197元,由被告李小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陈海蓉: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63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陈海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蓉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截止2021年12月27日止的信用卡欠款 本 金 19969.00 元 ,利 息23043.56元,违约金5100.09元,共计48112.65元,及从2021年12月28日起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9.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陈海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刘兰香: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62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刘兰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兰香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截止2021年12月27日止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7032.13元,利息9313.01元,违约金1902.77元,共计28247.91元,及从2021年12月28日起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7.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刘兰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何喜元: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63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何喜元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喜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截止2021年12月27日止的信用卡欠款 本 金 49486.01 元 ,利 息119601.29元,违约金9703.49元,共计178790.79元,及从2021年12月28日起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7.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何喜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北京一线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市鑫鑫凌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瑞鸿锦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一线达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一线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伟、辛龙江、刘芳、贾玉林、吴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21)川190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巴中市鑫鑫凌锐商贸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意国:本院受理原告王正兵与被告陈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8687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荣华:本院受理原告岳秀涛与被告张荣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5773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周宗兵: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6855号原告余思芳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宗兵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余思芳拆迁还房补偿款2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吴桂华:本院受理原告张智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70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杨庆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9466号原告陈燕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9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庆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燕200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庆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戚海:本院受理原告谯经喜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70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罗敏:本院受理原告郭简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海涛:本院受理原告唐田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汪建宏: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55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汪建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5559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光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55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陈光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5563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延安: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55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李延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5564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淑芳: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556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张淑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知清: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63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张知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6343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静: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634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陈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6344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刘鑫: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63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刘鑫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实: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63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陈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孙治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63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孙治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6347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辉: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63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李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梦阳: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8360号原告喻志诉被告张梦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8360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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