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民终1245号
邓履成、邓朝阳、成都蓝盾鞋业有限公司、成都金摩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民终1245号上诉人成都金福盛世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摩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邓履成、成都蓝盾鞋业有限公司、四川嘉越投资有限公司、邓朝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你公司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68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即(第一项)“解除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5日签订的《世纪百合商业广场二期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项)“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500000元”、(第三项)“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具体计算方式如下:按月利率2%,以552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5日;以682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4日;以975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四项)“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降效损失费2000000元”、(第五项)“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借款逾期返还的利息4578297.97元”、(第六项)“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7665465.02元”、(第七项)“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利息5072696.08元”、(第八项)“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1000000元”、(第十项)“邓朝阳对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五至七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项)“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97500000元范围内就世纪百合商业广场二期建筑、安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十三项)“驳回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6889号民事判决第九项、第十二项,即(第九项)“邓履成、成都蓝盾鞋业有限公司、四川嘉越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金摩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福盛世食品有限公司对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二至八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二项)“驳回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邓履成、成都蓝盾鞋业有限公司、四川嘉越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金摩实业有限公司对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二项至第八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成都金福盛世食品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二项至第八项确定的债务在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五、驳回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092元,由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8546元,成都金福盛世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48546元。你方、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龙文忠、朱林琪: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与被告龙文忠、朱林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3455.14元、罚息25116.66元,并承担以本息为基数从2021年1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2652%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律师费18902元和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龙: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与被告王龙、倪德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 1290.94 元、罚息17608.82元,并承担以本息为基数从2021年1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75%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律师费16823元和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凌: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8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刘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凌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支付透支的本金人民币37,926.4元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1年4月3日,利息40,033.27元、违约金9,225.20元;2.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且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二、被告刘凌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支付透支的本金366.44美元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1年4月3日,利息51.88美元、违约金102.71美元;2.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且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三、被告刘凌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 6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邓玲: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81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邓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透支本金人民币55,471.30元及利息、手续费(计算标准:1.截至2021年3月12日,利息9,043.97元、违约金13, 140.9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 697.46元;2.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1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且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二、被告邓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律师费3, 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邓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伍健: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413号原告汪成勇与被告伍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和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8月10日期间的利息120,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0,000元,并从2018年8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支付逾期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归还本金,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忠发: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501号原告崔建英与被告陈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忠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崔建英偿还借款本金6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陈忠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福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7310号原告许小琼与被告陈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许小琼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5856.29元;二、被告陈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许小琼支付公告费600元。案件受理费886元,由原告许小琼承担346元、被告陈福明承担5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唐建平、郑晓丽:本院受理的原告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家支行与被告唐建平、郑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792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唐建平、郑晓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766.39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8月2日的利息(含逾期罚息)11348.12元,以及已逾期本金90766.39元从2021年8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31205‰计算的利息(含逾期罚息)。案件受理费计3242元,由二被告负担。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邱山兵:本院受理的原告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家支行与被告邱山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792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邱山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572.23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8月2日的利息(含逾期罚息)7637.77元,以及已逾期借款本金44572.23元从2021年8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3125‰计算的利息(含逾期罚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2006元,由被告邱山兵负担。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江畅: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立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2)川0792民初26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总额151600元及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联系原告称其有公租房资源,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51600元用于合作公租房事宜,后被告称公租房没有了,也拒绝向原告退还支付的151600元,故原告诉请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培林:本院受理原告赵芝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24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准许原告赵芝红与被告刘培林离婚;二、原告赵芝红与被告刘培林的婚生子刘宇程由原告直接抚养。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李志红:本院受理(2022)川0724民初33号原告张维维与被告李志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欣怡、李佳妮由原告抚养;3.我们名下没有任何房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袁意焜:本院受理原告王琦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24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袁意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琦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郑纪国: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8258号原告四川安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腾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郑纪国、刘官秀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3248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30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杨国珍: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8987号原告黄泽云与被告杨国珍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23日13时30分在本院丰谷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侯俊: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05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侯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截止2021年9月25日的信用卡欠款人民币11366.89元(从2021年9月26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利息约为227元,本项金额合计约为11593.89元,具体金额以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为准);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偿还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3.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份)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向其勋: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440号原告绵阳市金联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其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其勋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绵阳市金联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的物业服务费2361元;二、驳回原告绵阳市金联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向其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罗秀苹: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446号原告润楹物业服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秀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秀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润楹物业服务(成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122.12元、违约金424.4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秀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睿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877号原告赵芮与被告绵阳睿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杜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绵阳睿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杜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赵芮支付欠款69000元。案件受理费152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绵阳睿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杜敏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春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044号原告尹作芳与被告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尹作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8日起至本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尹作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4元,由被告李春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市安州区奥司迈夜港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219号原告绵阳智峰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何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市安州区奥司迈夜港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8.25%计算。若逾期履行,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何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94元,由原告负担833元、被告负担76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