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1月5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何凤秋(510521197008297971):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5915号原告阳俊峰、赵和芳与被告何凤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依法履行原被告间签订的《公司股权整体转让合同》,立即支付原告剩余的股权转让款2万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7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1%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3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1债务纠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华朝春(510521197502175611):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5091号原告邓世刚与被告华朝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华朝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邓世刚材料款23153元及利息(利息以23153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81元,由被告华朝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刘仕明(51052119650712697X)、昆明迪皇赛维斯木业有限公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5301007972355519):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5132号原告陈如清与被告刘仕明、昆明迪皇赛维斯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迪皇赛维斯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如清工资26780元。二、驳回原告陈如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昆明迪皇赛维斯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三千加(成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三千旅居(成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千加(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2593号原告刘滢与被告重庆三千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三千加(成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三千旅居(成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千加(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重庆三千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滢2019年2月28日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于2021年7月9日解除。二、重庆三千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刘滢房租34700.34元及违约金2426.71元。三、三千加(成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三千旅居(成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千加(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重庆三千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重庆三千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三千加(成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三千旅居(成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千加(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赵永伦(510322199104187697):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5300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民建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赵永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永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民建建筑机械租赁站租赁费14040元及违约金4212元。二、被告赵永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民建建筑机械租赁站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331元,保全费220元,共计551元,由被告赵永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龙凤镇五桂元村四社89号的晚孝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503211999):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诉前调4434号原告马国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从2020年5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截至2021年1月22日,利息共计69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1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唐小东(四川省乐至县放生乡北门村8组):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2864号原告吴天翠与被告唐小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2022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吴天翠与被告唐小东共育子唐昱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被告唐小东抚养变更为由原告吴天翠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吴天翠自愿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熊仕强:本院受理(2021)川0180民初4550号原告杨昭宏与被告贵州新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仕强、第三人徐之勇、李国摇买卖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一、熊仕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杨昭宏支付货款68,300元;二、熊仕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杨昭宏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7624号兰小波:本院受理原告魏芳社与被告兰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执恢592号杨兰英、李庆玖:本院受理的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兰英、李庆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出具的川恒通评房字(2021)84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对杨兰英、李庆玖按份共有的位于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帅乡大道672-674号2层营业用房(建筑面积279.88平方米),评估价值为133.5万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12号代红均:本院受理罗承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0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代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罗承芳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29元,由代红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简阳市人民法院秦丽:本院受理(2021)川0180民初4604号原告贺显龙与被告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秦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贺显龙偿还借款本金12, 200元,并计算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1年8月26日起,以5, 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从2021年10月8日起,以7,2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贺显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秦丽负担。公告费560元由秦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谢长江: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3246号原告徐定辉与被告谢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谢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徐定辉支付猪肉货款207, 146元;二、谢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徐定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猪肉货款207,146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猪肉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徐定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廖新成: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3809号原告李奕南与被告廖新成、汪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廖新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李奕南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二、廖新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李奕南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6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李奕南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鄢春秀: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3951号原告金库与被告鄢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鄢春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金库返还借款6, 000元。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曾龙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51号原告蒋慧与被告曾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曾龙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蒋慧返还借款本金40, 000元;二、曾龙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蒋慧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蒋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20民终959号吴丛怡: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岳县正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被上诉人钱志刚、蒋达明、文莉、吴丛怡、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工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20民终9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0)川2021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钱志刚、蒋达明、吴丛怡、文莉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钱志刚、蒋达明、吴丛怡、文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肖理康: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7民初646号原告赵菊诉被告肖理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肖理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赵菊支付货款73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5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45元,由被告肖理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成都武侯向密鸟寿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陶雨: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185号原告王本军与被告成都武侯向密鸟寿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陶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成都武侯向密鸟寿康中医诊所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款73000元,并以73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被告付清款项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陶雨对前述诉请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向程蓉: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9979号原告苟玉红与被告向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17日为294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0950号原告高超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2万元从2021年4月1日起至该款项还清时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息;1万元从2021年4月3日起至该款项还清时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息。(截止起诉之日本息合计:22096.12 + 11039.48=33135.6元);2、判令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吴万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765号原告绵阳市雷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吴万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吴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220万元;并承担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款清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被告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吴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垫付案件执行费2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88元,由被告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吴万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段德芳: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78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段德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德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本金68290元、挂失手续费50元、补发新工本费15元、卡片快递费35元、卡片快递费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止2021年3月15日,利息48045.79元、违约金5502.33元、手续费1402.57元;2.利息: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3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进行计算;3.前述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所得金额);2.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8元,由被告段德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黄鑫: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94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黄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34866.17元和未付保费2280元,共计37146.17元;二、被告黄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37146.1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保险代偿款和保费,上述违约金计算至保险代偿款和保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黄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公告费6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1元,由被告黄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杨志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379号原告林秋蓉与被告杨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杨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林秋蓉支付租金4,0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款项,上述资金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杨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林秋蓉支付公告费300元;3.驳回原告林秋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志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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