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才干 董甜)在大英县法院隆盛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唐某某驾车将郭某某撞伤,后郭某某将唐某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法院作出判决后,保险公司向郭某某支付了相应赔偿款,但因唐某某前期垫付了10万元,郭某某应退还唐某某垫付的2万元,而郭某某未退还。9日,唐某某向隆盛人民法庭申请支付令,要求郭某某给付2万元。
承办法官经过审查后,认为唐某某申请支付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随后向郭某某发出了支付令。等到准备向其送达支付令时,郭某某的电话已经无法接通,承办法官决定前往郭某某家中送达,经法官耐心释法说理,第二天,郭某某邀约唐某某一起到了法院,将2万元现金交给了唐某某,该纠纷很快了结。
◎法官说法
当事人之间存在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义务且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的,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能尽快使债权得到实现。申请支付令既能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节约诉讼资源,又能节约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不失为主张权利的一种很好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