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何纪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0019号原告唐伟与被告伍敏、何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伍敏向原告偿还借款58万元,并自2021年1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日止;2、判令被告何纪伟在被告伍敏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时承担保证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30日9:30在本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万青松: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684号原告李斌与被告万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万青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斌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万青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斌支付违约金900元。若未能在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该违约金900元,则被告万青松向原告李斌支付从2021年8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3.75%/年计算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李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万青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补凤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85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补凤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补凤兵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下欠的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共计107614.88元,并承担资金利息;2、案件受理费245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752元,由被告补凤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洪军宝: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8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洪军宝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军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0046.69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11月22日的利息及复利人民币231481.86元、违约金人民币2999.95元,共计人民币724528.50元;二、被告洪军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人民币490046.6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洪军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每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元;四、前三款所涉利息、复利及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以本金人民币490046.69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五、被告洪军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90元,由被告洪军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祥云: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433号原告何真学与被告王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祥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何真学偿还借款本金298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29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本案受理费545元,由被告王祥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杨传勇:本院受理(2021)川1523民初2743号原告刘昭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不接收文书、不接听电话。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传勇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刘昭西买卖合同欠款22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杨传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邓小宇(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岔路口村3组56号):本院受理原告邓小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30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邓小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邓小惠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3, 400.00元;被告邓小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邓小惠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3,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驳回原告邓小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邓小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火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邓小宇(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岔路口村3组56号):本院受理原告张明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304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邓小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张明知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3, 200.00元;被告邓小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张明知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3,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驳回原告张明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邓小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火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邓小宇(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岔路口村3组56号):本院受理原告吴兴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304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邓小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吴兴志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12,030.00元;被告邓小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吴兴志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12,0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驳回原告吴兴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邓小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火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1)川1302民初3781号张家玉、陈俊英、王小建、何林、胡友生: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汇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龙公司)、张长安、周晓东、李培大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汇龙公司支付原告担保费9万元;二.判令汇龙公司按未支付担保费9万元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三.判令汇龙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四.判令原告对张长安、周晓东提供的产权证号为南房权证高字第00416399号、00416400号、00416401 号、00416402 号、00416403 号、00416407 号、00416408号的抵押房屋,对王小建提供的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030842号抵押房屋,对张家玉、陈俊英提供的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030667号抵押房屋,对何林、胡友生提供的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030893号抵押房屋和李培大提供的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030956号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1302民初378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告知书;你们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罗霄: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9217号原告冯刚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资金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正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谭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6569号原告王玉辉与被告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王玉辉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4%的标准计付;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LPR)的四倍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公告费(以原告持有的公告费发票金额予以确定),由被告谭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张成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6607号原告南充市顺庆区平安轮胎经营部与被告张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南充市顺庆区平安轮胎经营部支付货款3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以原告持有的公告费发票金额予以确定),由被告张成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晏婧、唐许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9778号原告梅冬燕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7.5万元及利息17.7万元;二、判令被告负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1)川1302民初3065号蒲建宏、罗建华:本院受理(2021)川1302民初3065号原告蒲红梅诉被告蒲建宏、罗建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原告蒲红梅对南充市顺庆区新复乡观帝街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00554469号及南顺国用(2015)0505号)享有50%的不动产权份额。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蒲建宏负担。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袁杰: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1113号原告文朝云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袁杰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文朝云支付装修款10180元,并以1018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4元,由被告袁杰负担。(此款原告文朝云已预交,被告袁杰直接向原告文朝云支付5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温海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返还货款36000元,并从2021年2月23日起以4倍LPR计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陈开华:本院受理案号(2021)川1321民初5147号一案,准予原告白相蓉与被告陈开华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白相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雍玉梅:本院受理(2021)川1321民初5963号原告曾秀梅诉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雍玉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曾秀梅支付欠款7000元并赔偿资金利息损失(?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7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7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曾秀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