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成都民思达电动车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申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民再227号再审申请人张显瑜与被申请人成都民思达电动车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申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2445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4)锦江民初字第3218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2351元,由张显瑜负担1469.37元,成都民思达电动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81.63元,鉴定人员出庭费1000元,由张显瑜负担625元,成都民思达电动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75元;鉴定费60000元,由成都民思达电动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02元,由成都民思达电动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唐勇、唐媛: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726号原告赵立伟与被告唐勇、唐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勇偿还原告赵立伟借款57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57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唐勇偿还原告赵立伟借款225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5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24日起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赵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扣除已还款4000.00元后的余额,限被告唐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立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6400.00元,由唐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尹波文:本院受理原告郭鹂妡与被告尹波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严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3632号原告蒋映明诉被告严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林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蒋映明支付挖机租赁费200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5月18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蒋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朱玖妹、林圣亮:本院受理(2021)川0802执2164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圣亮、朱玖妹、李小飞、易静如、李双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林圣亮、朱玖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二人送达(2021)川0802执2164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裁定查封、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圣亮、朱玖妹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利州东路四海酒店13层12号、13号、14号营业用房和林圣亮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花园路东西两侧恒星城12幢3-17-2号住房。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后日即视为送达。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武锐、星星、郭海平、姜大勇、王光明、王文学:本院受理的(2020)川0802民初5912号原告成都市西域电力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效能与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在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郑远云:本院受理的原告龚柱瑞与被告郑远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远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龚柱瑞返还100000元及利息(以未返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郑远云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李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975号原告母小丽与被告李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母小丽与被告李波离婚;二、婚生子李程志由原告母小丽抚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陈欣: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2民初907号张绍锦诉你婚约财产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欣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张绍锦25 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寇源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寇源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寇源城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截止2021年11月4日止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8806.00元,利息3517.54元,违约金3000.00元,合计45323.54元及从2021年11月5日起,以实际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寇源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陈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陈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7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波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截止2021年11月3日止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2419.22元,利息2423.18元,违约金1356.69元,合计16199.06元及从2021年11月4日起,以实际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陈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张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张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7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冬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截止2021年11月15日止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73.57元,利息2720.08元,合计12693.65元及从2021年11月16日起,以实际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张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吴万荣:原告苏桂蓉与被告吴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万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苏桂蓉借款本金7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期间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被告吴万荣已给付的利息10000.00元应予以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被告吴万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011民初3366号赵勇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1011民初3366号原告李杰与被告赵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杰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 110.00元,由原告李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赖永生:本院受理(2021)川1002民初1419号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0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吴强、余玫珊:本院受理(2021)川1002民初2172号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100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黄国文:本院受理(2021)川1011民初2906号原告刘山东与被告黄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11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国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2993号之一周 红 青(511128197311254812):本院受理原告唐华诉被告周红青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川1403民初2993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四川康利莱工贸有限公司、周毅、杨玉仙: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被申请人四川康利莱工贸有限公司、周毅、杨玉仙、四川省闽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14民申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杨丽、四川大茂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3民初1286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付月霞、李中军、杨丽、赵建华、刘学彬、四川大茂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付月霞、李中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99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1年1月22日至贷款还清之日以未还本金8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25%计算利息。以上利息还应当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2526.28元。二、由被告付月霞、李中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44.95万元。三、由被告付月霞、李中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2.6万元。四、由被告付月霞、李中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告费900元。五、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四川大茂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位于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10栋-1层的22个车位(抵押物产权证号:1.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7082号;2.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7083号;3.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0581号;4.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0585号;5.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0578号;6.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0576号;7.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1773号;8.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1772号;9.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1774号;10.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1777号;11.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3104号;12.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3107号;13.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3108号;14.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3109号;15.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4277号;16.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4287号;17.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4280号;18.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4262号;19.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4918号;20.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4907号;21.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4923号;22.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24920号)及杨丽位于金牛区蜀光路6号1栋5层5-B号房产作为抵押物(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530988号)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诉讼请求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茂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赵建华、刘学彬、杨丽对本判决确认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3059元由被告付月霞、李中军、四川大茂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赵建华、刘学彬、杨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