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王玉鹏(51293019690108323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保宁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81民初4387号案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
赵治文(510821198109053416):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圣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治文、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81民初3312号案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
陈飞宇(511381199103210251):本院受理原告阆中瑞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飞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81民初3272号案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
王文超(511321197012043878):本院受理原告阆中佰思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点工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81民初3804号案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杨正合、张全珍:本院受理原告李泓良诉被告杨正合、张全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1381民初3940号案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2021)川1302民初8038号
王雪蓉: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刚与你(2021)川1302民初8038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财产分割。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张文军(512929197509190018):本院受理原告王芬、王芳、王海钧、范秀英诉被告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5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四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8年7月4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80元,由四原告负担680元。被告张文军负担2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充县人民法院(2021)川1802民破4号本院根据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0月21日裁定受理四川汇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15日指定四川省瑞智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为四川汇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四川汇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2022年2月10日前向四川汇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525号附1号或成都市蜀西路9号1304号;联系电话:028-87570929、何松坪实习律师13308004463、刘成律师1388205043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汇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汇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在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刘文学:本院受理(2021)川1824民初1329号原告阿木约布诉被告刘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阿木约布借款1343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2月16日的利息为33054.80元;从2015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应以134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应以134300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刘文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阿木约布借款345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年8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应以34500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阿木约布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8元,由被告刘文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杨志东: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86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杨志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4513.04元,及截止 2021 年 7 月 22 日 利 息30239.33元和违约金5220.46元,并支付2021年7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2、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王上鹏: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045号原告王泓博与被告王上鹏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王上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泓博从2017年11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的抚养费133200元;2、被告王上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泓博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上鹏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