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杨文建、谭廷友、曾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民申3725号再审申请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文建、周云、李阳明、谭廷友、四川六脉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曾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廖莉:本院受理的(2021)川0302民初237号原告自贡明馨天使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锦熙美商贸有限公司、廖莉合同任纠纷一案,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2021)川030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现自贡市锦熙美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你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送达本案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答辩期满,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应娟: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被告应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02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朱玉英: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被告朱玉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02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杨景寿、高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与被告杨景寿、高燕、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02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刘大新、倪秀琴:本院受理的(2021)川0302民初2932号,原告陈泽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偿还本金。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宋大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诉被告宋大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0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王霞:本院受理原告董家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21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家伟与被告王霞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董梓琳由原告董家伟抚养,其抚养费由原告董家伟自理。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荣县人民法院双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
莫桂芳: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3013号原告林建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龚倩:本院审理原告杨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321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调解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
曹柳异:本院受理原告曹锡彬、余淑芳诉被告曹柳异、曹柳英、曹烈强赡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2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各支付原告余淑芳已产生的医疗费10946.72元、三被告自2021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各支付二原告赡养费800元、二原告自2021年11月15日起产生的医疗费报销后凭票据由三被告均摊、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荣县人民法院乐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杨红英、董洪彬:本院在执行秦国伟与杨红英、董洪彬、荣县鑫恒车业有限公司、自贡荣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贡荣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市荣祥汽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拟拍卖登记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杨红英的坐落于成都市华阳街道正东中街188号17栋3单元6层11号[不动产权证号:双权0433224号]成套住宅。因被执行人杨红英、董洪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321执恢2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房屋)、成都市华阳街道正东中街188号17栋3单元6层11号成套住宅的网络询价报告(京东大数据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平台参考价均价为每平方米1573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荣县人民法院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尹菊英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尹菊英称,下落不明人张泉于1995年离家外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人张泉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张泉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泉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张泉情况,向本院报告。
荣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371号
钟明其:本院受理原告陈德友与被告钟明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2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钟明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德友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陈德友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836元,公告费900元,共计3436元,由被告钟明其负担1418元,由原告陈德友负担231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
熊学贵、唐远丽、熊俊鑫: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3694号原告自贡市富顺县嘉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熊学贵、唐远丽、熊云从、郑群兴、熊俊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熊学贵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163891.09元(实际代偿金额205891.09元,减去被告熊学贵保证金42000元);2.被告熊学贵承担原告代偿贷款本息163891.09元的利息,自2021年8月起至付清为止,按年利率8.265%计算;3.被告唐远丽、熊云从、郑群兴、熊俊鑫对被告熊学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4.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三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
李朝梅:本院受理原告王洪雨、周兰与被告文义楷、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2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文义楷、李朝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洪雨、周兰借款本金178882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4月份拖欠利息金额为15468元,此后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始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进行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始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洪雨、周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5950元,由被告文义楷、李朝梅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
唐仕川: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451号原告肖祥聪诉被告唐仕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唐仕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肖祥聪支付报酬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报酬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上述利息按前款标准计算至报酬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肖祥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3520元,由被告唐仕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3070号
银西虎、叶永先: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银西虎、叶永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322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银西虎、叶永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800元及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7月22日累计欠原告利息21807.48元,之后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49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3日起,以月利率10.68735‰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3017号
陈真洪: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家亮、陈真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22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陈家亮、陈真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7月28日累计欠原告利息22209.64元,之后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以月利率10.68735‰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
杨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2019号原告陈帆与被告饶勇、罗涛、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罗涛对(2021)川0322民初2019号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诉讼请求:1.撤销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8)川032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审核双方争议的事实是否有效;2.涉及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富顺县人民法院李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3民初2968号原告程明先与被告李勇、何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3民特35号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崇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运林死亡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张崇华与被申请人李运林系继母女关系,李运林于2005年11月10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至安富派出所登记失踪信息,并于2019年11月11日办理户籍失踪注销证明。现本院依法发出寻找失踪人李运林的公告,下落不明人李运林及其知悉情况的相关人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李运林联系地址和方式以及生存情况,逾期不申报的,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下落不明人李运林将被宣告死亡。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唐小勇:原告杨礼红诉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古蔺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5民初39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要点:一、请求判决被告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小勇支付原告民工工资及材料款36万元,并支付此款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36万元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承担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8日上午9时在古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古蔺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奇峰镇石城村一社211号的焦帮和(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611182373):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3147号原告宋远彬与被告焦帮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帮和尚欠原告宋远彬借款5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55元,由被告焦帮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2021)川1302民初5341号赵山山、王生伟:本院受理(2021)川1302民初5341号原告任建平诉被告陈超荣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为查明事实,被告申请追加了你作为本案共同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诉请:一、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311774.6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南充钉钉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杰:本院受理原告营山县绥山门业经营部诉南充钉钉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杰、孙铂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南充钉钉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人肖杰现无法联系,多次拨打其电话均未接通,公司处于关门状态,判决书邮寄送达至其户籍地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1322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钉钉铛装饰(营山店)材料供应商合作下单及流程规范协议》;二、被告南充钉钉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杰、孙铂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营山县绥山门业经营部支付门窗加工、安装等工程款人民币15892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73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320元(含保险费800元),由被告南充钉钉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杰、孙铂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营山县人民法院王开来:本院受理杜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1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冯中模:本院受理上诉人胡勇、上诉人蒋雪林与被上诉人赵会明、冯中模、原审第三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3民终1450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2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二、蒋雪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胡勇返还合伙出资款1460877元;三、胡勇分得蒋雪林以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名义承包的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坪安汉新区道路管网工程永盛路A/B段工程应收工程款中的989943元;四、胡勇享有蒋雪林以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名义承包的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坪安汉新区道路管网工程永盛路A/ B段工程应收工程款中扣减989943元后剩余金额1/3的份额;五、驳回胡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务嘉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MA63F7KP30):本院(2021)川1325民初3821号宋发银与你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西充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
西充县人民法院贺元彬:本院受理的(2021)川13民终4268号上诉人拉萨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光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谢桂华、王旭:本院受理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1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盘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彭保生:本院受理南部县劳务行业商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1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盘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邓长应(512930195208282038):本院受理原告罗松柏诉被告邓长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81民初3051号案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