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民终304号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隆徽公司)、甘肃三洲实业有限公司、储小晗、李佳蔓:本院审理上诉人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甘肃三洲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储小晗、李佳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314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袁兴伦:本院受理(2021)川1923民初2178号原告魏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袁兴伦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魏勇借款本金624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汪铭: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浩与被告汪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22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汪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吴浩借款本金40000.00元和利息2000.00元,本息共计42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681民初1360号杨在兰:本院受理原告贺军辉诉被告杨在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681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贺军辉与被告杨在兰离婚;原告贺军辉与被告杨在兰之婚生女贺扬由原告贺军辉直接抚养,被告杨在兰自2021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贺军辉支付贺扬的抚养费800元,至贺扬年满十八周岁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未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华蓥市人民法院(2021)川1681民初1945号蒋德平:本院受理原告黄祖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祖莲诉请:要求原告黄祖莲与被告蒋德平离婚。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2021)川1681民初1951号陈正勇:本院受理原告周刚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何浩霖跟随被告生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的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2021)川1681民初1157号张兴平:原告吕维军与你、广安九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681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维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76元,由原告吕维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陈龙:本院受理原告萧燕与被告徐全兵、陈龙、成都百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2021)川1129民初53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递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各一份,你可提出答辩状,在15日内将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送交本院,以便一并上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3621号廖鹏、李雪梅:本院受理原告罗永华与被告廖鹏、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3623号伍云洪:本院受理原告王照刚与被告伍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王波:本院受理原告龙计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181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王波支付给原告龙计东拖欠的货款76 544元及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用2 87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 27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5005号兰洲:本院受理的(2021)川1102民初5005号原告乐山市市中区洪芳食品商行与被告兰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102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犍为县安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思旭:本院受理的(2021)川1102民初6164号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井研盛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犍为县安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吴琳岚、梅加权、梅夏银、梅加和、刘华学、吕大东、张思旭、许淑军、万志勇、罗永芳、赵棚、梅素英、彭亭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情况说明、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川1102民初6164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和举证期满后第12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宿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曾丹与被告宿建明质押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126民初2053号,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擅自处分车牌号为川LL6Z09的大众途观L小轿车的损失186238.05元,并按每月613.33元车贷手续费(利息)标准支付从2021年1月15日至2026年1月15 日的利息至实际付清186238.05元止;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夹江县人民法院代巍:本院受理原告张茂阳与被告代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1126民初2388号,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4万元和资金占用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9日起按照LPR3.85%/年上浮50%计算至债务还清止);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夹江县人民法院刘洪:本院受理原告王忠方诉被告刘洪、张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四川嘉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11民终1712号上诉人乐山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晓琼、祝成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的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峨眉山市九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建华、黄华、刘双粮、郑重及第三人峨眉山市九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11民初16号案民事上诉状,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杰、左英明:本院受理(2021)川0823民初1637号原告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杰、左英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23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203.00元,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0元、公告费900.00元,合计1230.00元,由被告李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刘永林:本院受理(2021)川0823民初1638号原告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永林、陈均燕、徐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23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林自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均燕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徐露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0元、公告费900.00元,合计1700.00元,由被告刘永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王皓: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2民初780号原告沈国斌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沈国斌与被告王皓于2019年12月11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无效;二、被告王皓向原告沈国斌归还借款本金26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2021)川0802民初407号四川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80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王彬安: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元市畅达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彬安、广元捷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刘成红: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581号原告陈明与被告刘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成红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陈明借款17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9日起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本案受理费225.00元,由被告陈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吉怀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胜会与被告吉怀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吉雨荷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等10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直播录播庭审活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卫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樊庆锋: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4民初4098号原告成都鑫众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庆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樊庆锋双倍返还购车定金2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3723号原告韩明林诉被告四川天亿建筑工程、范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磊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共同向原告韩明林偿还借款本金362300. 00元及利息(从2017年9月11日起,以362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周跃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3654号原告马东华诉被告周跃军、李伟、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跃军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马东华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15年7月15日止;从2015年7月16日起,以1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马东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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