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记者昨(9)日从省高院获悉,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该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全省法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本院近三年生效裁判和上级法院、本院、省内其他法院近三年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应当按程序向本院审委会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据《实施细则》,各级法院应当注重通过下列途径发现不同案件之间是否存在法律适用分歧问题:一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出;二是检察机关提出;三是类案检索中发现;四是对案件负有审判监督职责的院庭长提出;五是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的其他途径。
《实施细则》明确,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两种情形的,应当按程序向本院审委会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一种情形是本院近三年生效裁判和上级法院、本院、省内其他法院近三年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另一种情形是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以及上级法院、本院、省内其他同类型案件近三年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存在分歧的。
《实施细则》还明确,如果各中级、基层法院发现辖区内或相互之间法律适用标准存在不统一问题,经交流研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层报上一级法院,其操作规范参照本细则执行。超出省高院辖区范围的,由省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报请最高法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解决。如果各级法院发现本院存在法律适用分歧问题的,由发现问题的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提交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如果上级法院发现下一级法院或者辖区内各法院之间近三年生效裁判之间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实施细则》规定,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各级法院审委会办公室以及各业务部门根据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需要,为审委会决策提供服务与决策参考,并负责贯彻审委会的决定。
《实施细则》共10条,已于11月2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