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11月4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本院受理的 (2021)川1902民初7102号原告刘建华与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第三人李秀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确认原被告间的《反担保抵押合同》担保物权消灭;二、判令注销被告对原告巴中市巴州区东岳庙街观音井西6号6幢7号门市房产设定的抵押权登记;三、本案立案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5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彭彩虹: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7229号秦民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杨雪: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7388号张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明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488号原告张泽方与被告张明兵、唐方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明兵、唐方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泽方支付货款136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3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泽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张明兵、唐方雄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刘国林: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7364号原告鲜松章与被告刘国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6日上午9:0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才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149号原告王继全与被告陈传国、王菊华、张大华、向明宗、四川省才富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田堰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1902民初3149号的判决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继全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巴中市大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喻志国: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7681号原告巴中市巴州区燎原广告门市与被告巴中市大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喻志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6日上午9:3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康斌:本院受理的原告贯明财与被告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1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驳回原告贯明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贯明财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须宗林、杜华珍:本院受理原告李天红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802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须宗林、杜华珍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李天红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4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被告须宗林、杜华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周南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3802号原告胡菊方诉被告周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南超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胡菊方偿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5月20日起,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贵 州 维 特 化 工 有 限 公 司(91520115MA6HL5378E):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4939号原告泸州市叁陆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维特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贵州维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欠原告泸州市叁陆运业有限公司运费52166.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52166.8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元,保全费542元,由被告贵州维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卞贵先(510282197909131465):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418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卞贵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502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之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李厚平(440225196605150472)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524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厚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代偿款75356.9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及保费3563.96元。因你与案件的审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通知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邹超(51052119850823797X)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597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邹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代偿款46309.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及保费4198.45元。因你与案件的审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通知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张燕(510521198401267909):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60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诉被告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被告张燕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3040.09元及截至2021年3月23日的利息7075.97元,2021年3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至全部贷款还清为止;2.请求原告对被告所有位于龙马潭区春雨路二段35号1幢26层2单元2602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刘茂(510521198604020017)、罗利梅(510521198710130287):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2178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鑫品铝合金门厂与被告刘茂、罗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川0504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茂、罗利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鑫品铝合金门厂货款14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刘茂、罗利梅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王位(511528199102040018):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1645号原告万志强与被告王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万志强货款135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保全费193元,由被告王位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张谋敬(510523197510073474):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2085号原告王银与被告张谋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谋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王银货款139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元,保全费160元,由被告张谋敬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伍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22民初2936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伍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借款本金236833.2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就前述债权,对被告伍浩所有的位于营山县绥安街道翠屏东路179号鸿华.华盛国际西苑11幢2单元3层1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营山县人民法院肖久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诉被告肖久明、四川建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22民初294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肖久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借款本金134160.1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四川建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肖久明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营山县人民法院李秀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诉被告李秀清、四川建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22民初2938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秀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借款本金73174.6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四川建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秀清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营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302民初4112号南充市诺思顿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茂春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02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南充诺思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袁茂春欠付货款286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62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元,由南充市诺思顿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吕右仕:本院受理的(2021)川0904民初告162号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右仕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139125.39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为39276.52元,最终数额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