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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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2021)川1002民初2049号杨钦、宋道辉:本院受理(2021)川1002民初2049号原告内江市宸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钦、宋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钦、宋道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内江市宸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月22日至2020年11月12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683.8元;二、驳回原告内江市宸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钦、宋道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11民初2599号吴光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1011民初2599号原告李远兵与被告吴光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光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远兵偿还借款本金99000元;二、驳回原告李远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38元,由被告吴光勇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1302号张远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学建诉被告张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均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此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11民初2158号刘登元、刘静:本院受理原告吴雪梅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11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登元、刘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吴雪梅各项经济损失80886.2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王晓云、王新艳、邓世轩、邓逊:本院受理上诉人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跃峰、王晓云、王新艳、邓世轩、邓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川10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9)川1011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 800元,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011民初3459号陈良国:本院受理原告喻兰与被告陈良国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田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姚春峰:本院受理资阳市雁江区鑫吉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陈云建与姚春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20民终4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424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4240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三、驳回资阳市雁江区鑫吉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685元,由资阳市雁江区鑫吉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271元,姚春峰负担19,4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 350元,由资阳市雁江区鑫吉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2022民初1129号郝玉成:本院受理(2021)川2022民初1129号原告鄢秀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鄢秀琼借款及因借款所产生的利息、保险费、登记费、手续费等共计334,623.02元;二、驳回原告鄢秀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7元,由被告郝玉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蒋朝贵: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2334号原告贺成平与被告蒋朝贵、杨洪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蒋朝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贺成平砂石货款320000元及货款利息。二、由被告杨洪政对上述第一款蒋朝贵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贺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倪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1692号原告吴杨兵与被告倪伟、曹雯雯、李青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曹雯雯在上诉期内原告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1)川202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并改判上诉人不对被上诉人倪伟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公告60天视为送达。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李智: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3343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762.18元。二、被告李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产生的利息1176.79元。三、被告李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利息及滞纳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利息的滞纳费,以尚欠本金62, 762.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之后,以62,762.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李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18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398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1200元,总计3418元,由被告李智负担(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预缴,被告李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5日内支付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李云洪: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6164号原告资阳市鑫锐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云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6578号高建军:本院受理原告资阳市鹏程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赵小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2720号原告佘仕友与被告赵小强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赵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佘仕友货款75,773元及利息,利息以75,773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赵小强负担。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1123民初272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