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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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鲁加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57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鲁加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共计23844.14元;2、判令被告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偿还透支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明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6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张明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14年1月2日透支利息26335.38元和违约金12250元,合计总金额88585.3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牡丹信用卡2014年1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3.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2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雷: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94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张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27915.83元、下欠的保险费2786.69元;2、判令被告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30702.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2020年11月10日共计6287.88元)。以上合计36990.4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2年02月1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周俊卿: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96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周俊卿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9059.38元、下欠保险费2482.67元;2、判令被告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1542.05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支付违约金;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2年02月1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顺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700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陈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39630.13元、下欠保险费4458.69元;2、判令被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44088.82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支付违约金;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2年02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701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陈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5390.31元、下欠保险费1114.67元;2、判令被告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6504.98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支付违约金;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2年02月16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黄志、杜仲敏: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706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黄志、杜仲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4864.34元和下欠的保险费1672元及截止2020年11月10日违约金2963.31元,以上合计:19499.6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四川绵阳获客先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鑫: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雅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绵阳获客先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鑫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四川绵阳获客先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巨量引擎智能营销服务平台合同》;2、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服务费1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2月21日13时30分在本院青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老儿阿合: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3221号原告马旭东诉被告老儿阿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祥:本院受理原告杨正林与被告李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3401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杨正林工资人民币11,9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祥:本院受理原告陶友清与被告李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3401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陶友清工资人民币7,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祥:本院受理原告陶咪省与被告李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3401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陶咪省工资人民币8,8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祥:本院受理原告古米同与被告李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3401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古米同工资人民币7,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祥:本院受理原告熊永林与被告李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3401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熊永林工资人民币7,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祥:本院受理原告古米荣与被告李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3401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古米荣工资人民币4,9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祥:本院受理原告陶咪银与被告李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3401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陶咪银工资人民币13,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祥:本院受理原告陶友云与被告李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3401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陶友云工资人民币7, 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祥:本院受理原告古米年与被告李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3401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古米年工资人民币13, 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祥:本院受理原告项买与被告李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3401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项买工资人民币10,2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张玲:本院受理原告杨光芬诉被告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久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邢基平、邢开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1041号原告宋绍鹏诉被告邢基平、邢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邢基平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宋绍鹏借款本金 250 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150 000.00元中未归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8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绍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张艳秋、张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4168号原告赵刚、侯小平与被告张艳秋、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艳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赵刚、侯小平房 屋 租 金 25 083.33 元(25000.00/年÷12个月×13个月-2000.00元押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周松朝:本院受理(2021)川3401民初4284号原告蒋红梅与被告周松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松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蒋红梅借款本金人民币19 814元;驳回原告蒋红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5元,由被告周松朝负担29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张金银:本院受理(2021)川3437民初1050号原告韩廷美诉你们确认无效婚姻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1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雷波县人民法院韩瑞: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韩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马政:本院受理原告韩波诉被告马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在2022年1月4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刘明翠:本院受理原告达华锋诉被告刘明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在2022年1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