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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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绵阳市伊俊农机有限公司、邓友俊、崔登勇: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绵阳万信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2277号】。原告称,2017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原告位于绵阳高新区高德工业园内1708平米的房屋,租期从2017年5月1日起到原告通知到期时止,租金7元/月/平米,被告邓友俊出具承诺书承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崔登勇作为担保人签字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364184元;2被告一承担违约金109255.2元;3、被告支付拖欠水电费421元;4、被告二、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网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黄坤: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吴天红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2586号】。原告称,2020年11月11日你与原告签订合同,租用原告冷库,合同期限一年,但你仅支付了6个月的费用,2021年4月10日后未再支付租金,且现货物已腐烂,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5600元;2、向原告支付清理冷库内垃圾费用1200元;3、向原告支付冷库开锁费110元、购锁费500元,共计610元;4、向原告归还冷库电卡;5、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网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孔祥平:原告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孔祥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402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孔祥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317720.3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9月23日为40219.9元;从2021年9月24日起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借款317720.35元、期内未付利息34378.77元为基数,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4499元;原告对你的借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李秀连: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3660号左永辉与李秀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左永辉与被告陈秀连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张国光:本院受理张国琼申请宣告张国光死亡一案,经审查:张国光,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临江路19号,公民身份号码:513324196112250010。张国光于2011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张国光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符丽珍: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3民初1104号原告袁亚夫与被告符丽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袁亚夫与被告符丽珍离婚。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袁亚夫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王静(511325198405032715):本院受理原告王泽洋诉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泽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2000元及利息;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晋新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充县人民法院白四海(511325199301220919):本院受理原告冯英诉被告白四海(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51132519930122091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5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白四海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冯英货款9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白四海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充县人民法院李春伟: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杰、李春伟、重庆全辉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2021)川13民终237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4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重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李伏: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7743号原告魏宏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订金2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8月6日的资金占用费822.74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四、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李润芳:本院受理的(2021)川13民申94号再审申请人叶军华与被申请人李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叶军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叶军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巧实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斌:本院受理原告肖德全与被告四川巧实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02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巧实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肖德全借款8万元;二、驳回原告肖德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四川巧实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斌:本院受理原告严宜茂与被告四川巧实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02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巧实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严宜茂借款17万元;二、驳回原告严宜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张敬忠:本院受理蒋先明与你、刘林、刘爱国、吴秀蓉、杨阳、杨建均、王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营山县人民法院黄小蝶: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3民初1177号原告舒世莲诉被告黄华、黄小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舒世莲借款本金4198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419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小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舒世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220元,由被告黄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李永生(510524197701031193):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4204号原告杨国权诉被告李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5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按每年3.85%计算的逾期利息773.7元,共计5773.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符阳路戴桂桥: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2173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陈凤平、四川驰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戴桂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凤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302,376元元;被告戴桂桥对被告陈凤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136由被告陈凤平、戴桂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2021)川0504民初3554号陈云510522198708075238:原告泸州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0504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泸州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维修费16260元、租车费20000元、车损10000元,合计46260元;二、驳回原告泸州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60元,由被告陈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大山村十三社12号的孙志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4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与被告孙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银环街14号楼2单元302号的孟正先: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4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与被告孟正先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麒麟社区滨河路1号的吴涛(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8909200051):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3660号原告巴阳武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吴涛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0000元,支付违约金14000元,共计8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落卜镇大屯村一社56号附1号的黄明聪(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110062676):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3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明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信用卡本金19722元及从2018年2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费用;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3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93元,由被告黄明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天池镇柏阳村8组121号张显贵(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211041052):本院受理原告张本均与你、吴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24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天池镇柏阳村8组121号张显贵(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211041052):本院受理原告张本均与你、吴桂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24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街道魏园村24 组 2 号 的 罗 安 才(510521196609165777):本院受理的王治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治珍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102)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宋亮(612127197409200511):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3511号原告熊廷伟与被告宋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5万元及违约金(其中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18000元;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付清止,以尚欠劳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1)川0521民初3511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15层2号 四川洁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4240号原告四川英泰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洁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给付巨菌种苗采购合同欠款2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30日9时0分在本院喻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太伏镇新石村5社的贾洪权(510521197110225990):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4149号原告彭联芝与被告贾洪权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非”情况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1日上午9点30分在云锦法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5007号陶光明:本院受理原告席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 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50 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7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3788号张静:本院受理余巧与张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余巧与被告张静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张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余巧支付25 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张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3663号姚云:本院受理原告任碧珍与被告姚云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6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碧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任碧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4160号杨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杨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尚欠本金3 591.12元及透支利息(透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帐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进行计算,并不得计收复利和违约金。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应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4279号陈善锟: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红诉被告陈善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李红与被告陈善锟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陈善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红支付尚欠赔偿款138 21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赔偿款138 2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自2021年2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赔偿款本金,利息应支付至赔偿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970元,由被告陈善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4371号李德春:本院受理的原告邹婷与被告李德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21日解除;二、被告李德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邹婷支付拖欠的房租、物管费、天然气费共计4 7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4 7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付清,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邹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德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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