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10月13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李淼: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3055号原告习继儒诉被告李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23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习继儒借款本金43500元并按月利率8.775‰从2008年4月18日起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8元,由被告李淼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李兵:本院受理(2021)川1923民初2429号原告吴骏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在原告吴骏骅处的借款本金130000.00元,并从2018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杨军、李凉群: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川1923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军、李凉群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四川省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按揭代偿款172491.2元;并以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7次扣划本息的金额为基数分别从扣划的时间次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偿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四川省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昌县人民法院杨森:本院受理段金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两女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互不给付子女抚养费;3.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依法分割;因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昌县人民法院余德全: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3460号原告张鑫与被告余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2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方正伍: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丽与被告方正伍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2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陈丽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张清海:本院受理原告陈思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2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清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思谕借款1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张清海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该案件受理费88.00元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在执行中解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吴正全、齐晓红: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2401号原告魏兴桂与被告吴正全、齐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正全、齐晓红偿还原告魏兴桂借款本金90000元;二、被告吴正全、齐晓红向原告魏兴桂支付利息24106.67元、公告费600元;三、被告吴正全、齐晓红向原告魏兴桂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以上三项均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吴正全、齐晓红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吴正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2173号原告郑毅与被告吴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正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郑毅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5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郑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崔宜军(南江县下两镇铁尖村4社):本院受理原告潘凤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22民初32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点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3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下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成都第三分公司:本院受理何波诉黄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何波认为你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追加你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的参加诉讼通知书、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请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10时正在本院赶场法庭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蹇林君: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1347号原告敖光强与被告蹇林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蹇林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敖光强劳务工资12500元及资金利息(以1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敖光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苟瀚: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55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龙彬: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55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何元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6118号原告曹绍强与被告何元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告何元刚向原告曹绍强支付工程款17944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其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下欠工程款179443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绍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秦冲: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55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莉蓉: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55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郭建余: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5927号原告四川言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你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刘杰益: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550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雄: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6901号原告巴中市顺新租赁站与被告李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赁费欠款32205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赁合同逾期(65个月)支付违约金20933.25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5825号原告陈绍军与被告陈勇、宋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5825号、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绍军借款10万元及利息3万元;二、驳回原告陈绍军要求被告宋超群还款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向洪先、吴翠珍: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40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诉被告向洪先、吴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向雪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1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向雪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向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偿还并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36314.12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截至2021年4月14日的利息7315.33元、违约金2608.99元;之后的利息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为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被告向雪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1600号原告四川宇光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507元,并自2019年1月8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巴中市恩阳区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