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10月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常霞: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288号原告何磊与被告常霞、李松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何磊购房款1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购房款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偿还购房款,上述利息计算至购房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4200元,由被告常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1945号张召运:本院受理原告苏明辉与被告张召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22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张召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苏明辉支付货款183574元;二、案件受理费49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534元,由被告张召运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胡长喜: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3582号原告宋升芳与被告胡长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22年1月5日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游世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3068号原告刘从远与被告文明建、游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判决二被告给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的四倍计算利息,从提交诉状之日起至还清20000元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22年1月4日9时正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黄丁未: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21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借款本金1200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荣县人民法院乐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龚朝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2317号原告赖淑容与被告龚金容、龚朝树、龚朝军、龚琼辉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四被告每季度各给付原告生活费1600元;2.四被告均摊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3.本案诉讼费用及代理费3000元由四被告均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荣县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关于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乐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王淑琼: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让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21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不准予原告张军让与被告王淑琼离婚。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荣县人民法院双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杨杰: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2477号原告李辉与被告杨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代购款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荣县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关于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乐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赵扬: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321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调解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詹崇琼(四川省泸县海潮镇陈湾村五组232号):本院受理(2021)川0521民初1917号原告韦方彬与被告詹崇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詹崇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韦方彬借款36673元及利息(利息以3667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1年4月21日起计算至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韦方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150元,由原告韦方彬负担1024元,被告詹崇琼负担112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亿单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志睿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502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四川亿单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都志睿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共计105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从2020年10月21日起以105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由被告四川亿单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莫绍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050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王克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050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唐宗绿:本院受理原告魏勇诉唐宗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还款人民币35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许学清:本院受理原告迟丽英诉许学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毗卢镇沙子坪村一社26号石红梅: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红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21民初250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红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57208.39元、未付保费3333元,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的违约金65332.01元,2021年4月21日起的违约金以尚欠保险理赔款及保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7元,公告费900元,均由被告石红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大竹县高穴镇官家村1组 33 号 的 张 春 明513029198911234150: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安军与被告张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0521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安军借款本金138,800元及利息(从2021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76元,由被告张春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李洁: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3民初8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判决书:被告李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截止到2021年1月27日的借款本金36969.7元、分期手续费2242.85元、违约金7133.13元、取现手续费10 元 、利 息 3585.98 元 ,共50214.71元,自2021年1月28日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共1610元,被告李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韩兴智: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3民初369号原告周莉与被告韩兴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韩兴智偿还原告周莉借款本金437833元,并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保全费2968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1735元,由被告韩兴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曾永江532130197011180918: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4790号原告泸州市平安运输公司诉被告曾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521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古蔺县皇华镇樱桃村7组22号附1号冷畅均: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5民初3385号案件,原告林茜与被告冷畅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儿子冷思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古蔺县人民法院泸州市龙马潭区王氏新生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834号罗洪强、唐明俊、唐福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王氏新生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罗洪强、唐明俊、唐福明劳务费18700元及违约金(以18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6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唐绍军(510521196512286855):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1319号原告吴元友诉被告唐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绍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元友货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600元,由被告唐绍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分水镇广子村三社94号的龚怀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101254398):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615号原告陈永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永连与被告龚怀舟离婚;二、原、被告长子龚林随被告龚怀舟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直至龚林独立生活时止;次子陈彬随原告陈永连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直至陈彬独立生活时止。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两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正东镇永兴村11组33号的龙均莲(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90315856X)、左 益(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052420010117286X):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2571号原告刘发谟诉你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发谟的诉讼请求。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两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分水镇路井村九组的杨甲贵(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60918423X):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2142号原告熊周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周英的诉讼请求。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两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金桂村二社26号2的杨勇(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808103476):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616号原告四川永基建筑工程责任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对我院作出的(2021)川0524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原告请求:1.撤销叙永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4民初1616号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诉讼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叙永县人民法院杨行(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柏香村5 组 78 号, 公 民 身 份 号 码500226200112114352):本院受理(2021)川0521民初3948号原告万黔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喻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周晓波(住四川省泸县云锦镇长潮村1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507203794):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1558号原告汪明森与被告周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晓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汪明森借款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借款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00元,由被告周晓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吴和平(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龙溪乡金山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902131714):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1075号原告泸州永昌港埠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泸州永新源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泸州永昌港埠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泸州永新源建材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的《购销合同》;二、被告泸州永新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货款107675.80元,并以107675.8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货款退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泸州永昌港埠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6.5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泸州永新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张正华:本院受理原告付应斌、陈左节等人诉张正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张正华支付工人工资共计19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王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诉王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3493.9元,截止2020年7月3日的利息5304.98元,2020年7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至全部贷款还清为止;2.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所有位于江阳区书香路6号11号楼2单元1802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大巷子10号楼2单元附401室王梦醒、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环城路13号附2号林吉:本院受理(2021)川0525民初2903号原告陈雷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 前 来 本 院 立 案 庭(0830-7102814)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古蔺县人民法院四川天鹏科技有限公司、潘青焱: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3民初2121号原告深圳市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鹏科技有限公司、潘青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四川天鹏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0000元及违约金暂计105000元等诉讼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怀德镇菊花村八组46号徐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2120号原告袁明生与被告徐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泸县玉蟾街道文星街117号11幢2单元0502号房屋[产权证号:川(2018)泸县不动产权第0002124号]归原告袁明生所有,被告徐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原告袁明生名下。本案受理费8,591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891元由被告徐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杨学伦(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团仓村6组27号):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2568号原告朱远琼与被告杨学伦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朱远琼与被告杨学伦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朱远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立石镇渔塘村七组赵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3692号原告谢祥容起诉被告赵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赵小羽及婚生次子赵铭俊各抚养一个。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非”情况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9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何开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0502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李天平(51052319521026291X):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3民初2571号原告李模全诉李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你偿还借款500000元,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丰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高武贵(510522197712106610):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3108号原告钟志均诉被告高武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武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钟志均货款22640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货款226405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6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616元,由被告高武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邻玉先锋村9 组 108 号(身 份 证 号 :510502197310274773)的陈旭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1959号原告孔丽香与被告陈旭华、孔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旭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孔丽香借款本金22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陈旭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奇峰镇华通村3组31号的邵亮:本院受理原告代体焱、万礼诉被告杨毅,你为第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04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余伟(510504198512310010):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3101号原告李苹与被告余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李苹与被告余伟离婚。二、婚生女余思翰由原告李苹抚养,被告余伟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至余思翰年满十八周岁止,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发票由原告李苹与被告余伟各承担50%。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苹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江门镇九江西路22号附2号的许刚(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609240799):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2974号原告张贤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贤琼的诉讼请求。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两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鄢春秀: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3951号原告金库与被告鄢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送达之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9时于我院新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周燕平:本院受理(2021)川0180民初2428号原告罗建兵与被告周燕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罗建兵与被告周燕平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30元,由原告罗建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16号周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16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2000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17号谭孝凯: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17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孝凯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4386.83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18号江雪婷: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18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雪婷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9982.96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19号胡晓琪: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19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晓琪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3922.62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20号吴文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20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文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3924.7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21号王科: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21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科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4138.67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22号杜小琴: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22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小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1538.57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23号王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23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47888.5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24号梁皓俊: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24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皓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1983.61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25号易俊其: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25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易俊其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1878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26号吴立新: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26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立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9434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27号毛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27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4385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28号李文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28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4267.36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29号杨先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29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先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58796.44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30号鞠珍瑞: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30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鞠珍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8360.69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31号雷胜敏: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31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胜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0984.41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32号邓珍碧: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32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珍碧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0000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33号尹华长: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33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华长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2000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34号罗春喜: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34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春喜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9703.09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35号屈斌: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35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屈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7919.92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36号林雅竹: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36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雅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1279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37号郑仕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37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仕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2000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38号胡光彬: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38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光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1994.06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39号张亚莉: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39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亚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5523.79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40号代林高: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40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代林高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5799.69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4541号陈学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541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学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1872.31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江油市懋牛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王定全: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445、4446号晋华锦诉江油市懋牛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王定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请求:一、诉请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共计1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平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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