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10月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米易县亿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汇坤置业有限公司、陶锡奎、陈建明、程莉、李真银:本院受理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攀枝花市楚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牟定县东运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宁蒗满山矿业有限公司、云南满山矿业有限公司、叶山虎、张莉、宁蒗彝族自治县宝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盐边县博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楚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勇、宁蒗满山矿业有限公司、云南满山矿业有限公司、叶山虎、张莉、宁蒗彝族自治县宝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攀枝花仁江钒钛有限公司、谢毅、胡桂林、张天强、彭艳、李勇、齐昱梅、刘伟、谢金秀:本院受理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周朝刚:本院受理原告龚阳春诉被告你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川0402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吴永友:本院受理原告梁丽君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川0402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龚长春、余凯、权兴梅、张正丽、瞿刚、陈福维、陈德松、刘照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0402民初2145-2149、2454-2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董强:本院受理原告攀枝花正雄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川0402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东区土灶香豆制品加工坊、刘涛:本院受理原告攀枝花市东区军林干杂经营部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西昌佳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道君与被告西昌佳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川0402民初38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杨明超:本院受理郝小祥与杨明超、包晓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川042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米易县人民法院龚发刚:本院受理的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垭口分理处诉被告龚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2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米易县人民法院张春艳:本院受理原告米易县强强农资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2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米易县人民法院王荣香: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3民初2094号原告何霞与被告饶富民、王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饶富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何霞借款本金921351元及利息;二、被告饶富民已偿还原告何霞的利息30000元从支付的利息中扣减;三、驳回原告何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3民初1986号原告四川省达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与被告甘元伟、简玲、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甘元伟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回原告四川省达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工程款74.2402万元,被告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返回原告四川省达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工程款49万元,被告甘元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四川省达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聂绍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2370号原告彭庆萍与被告聂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聂绍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彭庆萍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彭庆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00元,由被告聂绍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王秋林:本院受理(2021)川1702民初4952号案件原告王双华、刘志明与被告王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王秋林立即返还原告本金589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20日)100元,本息共计59000元,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1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魏恒: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1679号原告李序与被告魏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781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魏恒在本判决发生法律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李序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2021)川1781民初1254号王友伦:本院受理(2021)川1781民初1254号原告万源市兴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友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向本院(2021)川1781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万源市人民法院雍江鹏: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3562号原告唐大勇与被告雍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一、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8990元及逾期利息;二、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因你外出务工,其他方式无法对你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土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金明胜: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3593号原告王中祥与被告金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一、请求被告返还借款68800元及利息;二、由被告负担误工费、差旅费及诉讼费。因你外出务工,其他方式无法对你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王小涛(513001196507180239)、吴军道(513001197504120016):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2185号原告庹兴兵诉被告杨华、唐宗斌、王小涛、吴军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0余万元并赔偿损失(从2017年9月7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时止,截止起诉之日约为18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南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陈传鑫:本院受理的原告代昌林与被告陈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722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传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代昌林借款20000.00元;并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陈传鑫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陈传鑫:本院受理的原告代昌林与被告陈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722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传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代昌林借款30000.00元;并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陈传鑫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马中强(513022198810208610):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3830号原告向中三诉被告马中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马中强一次性归还原告欠款2万元整;2、诉讼费、立案费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南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2021)川1722民初2614号之一唐红伟:本院受理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红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722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唐红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19,691.92元、保费1,144.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理赔款、保费20,836.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下欠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按年利率15.4%计算;2、被告唐红伟赔偿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300.00元。4、案件受理费940.00元,由被告唐红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2021)川1722民初2612号之一杨业英:本院受理原告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述华、杨业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722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李述华、杨业英返还原告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2017年1月2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2、被告李述华、杨业英赔偿原告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损失600.00元;3、驳回原告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4,070.00元,由被告李述华、杨业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2021)川1722民初2610号之一何杰:本院受理原告贺大江与被告何杰、何方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722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何杰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贺大江借款35,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6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按2021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被告何方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贺大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贺大江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696.00元,由被告何杰、何方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2021)川1502民初5904号陈险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国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077元;2、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利息共计5500元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江新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室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周基文、税江丽: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3民初1546号原告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基文、税江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基文、税江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21911.7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为:以代偿款221911.72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申请人田宗兵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田宗兵称,田永华于2017年7月24日在南岸紫荆花园走失,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田永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田永华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田永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田永华情况,向本院报告。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1250号邹万俊: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1250号原告四川宜宾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万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52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叶师柄、马静柔: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2264号宜宾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师炳、马静柔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678号胡茜:本院受理原告曹启彬诉被告胡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0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彭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7252号原告宜宾市叙州区李胖儿冷冻食品批发部与被告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清原告货款18456.48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多次讨要未果的交通费以及误工费1000元;3.本案受理费用等相关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不能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刘大精: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3民初1985号原告周兴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10时在本院大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邱燕、彭晓飞:本院受理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与邱燕、彭晓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川1503民初108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2.判令对拍卖、变卖被告邱燕的抵押房产价款在《个人抵押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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