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9月24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胜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6民初720号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峨眉山达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万胜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价款3 740 327.9元;二、被告四川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816 014.87元(截止2021年4月28日,之后的从2021年4月29日起以3 740 32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为止)、律师代理费费190 000元;三、被告峨眉山达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万胜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 664元,申请费5 000元,由四川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峨眉山达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万胜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成都昊洲商贸有限公司、黄加园、成都万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则板沟矿业有限公司、汉源银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乾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魏一春、唐兰萍、钱成、黄锐:本院受理(2021)川11民初54号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昊洲商贸有限公司、黄加园、成都万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则板沟矿业有限公司、汉源银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乾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魏一春、唐兰萍、钱成、黄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川1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502民初6397号周学章:本院受理原告宛超诉被告宜宾美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学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7000元,资金占有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暂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共计24704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正,在本院安阜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高阳:本院受理原告彭秋与被告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你确切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25民初15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上列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县人民法院严增富: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5民初1670号原告杨信清与被告严增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截止到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19600元,往后的利息按月息2%计付到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高县人民法院李和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3民初2122号原告刘亚与被告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40000.00元整(大写:拾肆万元整);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9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江安县人民法院谢书平、宜宾市南溪区轩之弟火锅城: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3民初1360号原告曾蜀斌诉被告谢书平、宜宾市南溪区轩之弟火锅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宜宾市南溪区轩之弟火锅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曾蜀斌支付货款53929元;二、驳回原告曾蜀斌的其余诉讼请求。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王勤、周光容: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4民初16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与被告王勤、周光容、长宁县浙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长宁县人民法院毛剑峰:本院受理(2021)川1824民初1492号原告潘建与被告殷治军、殷志贵、毛剑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石棉县人民法院成都安圣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1824民初1491号原告石棉县万好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超、成都安圣建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石棉县人民法院(2021)川1803民初757号刘良明:本院受理原告吴万奎诉被告刘良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有:1.由被告刘良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吴万奎劳动报酬13320元;2.驳回原告吴万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良明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李冬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3民初852号原告李禄蓉诉被告李冬梅、李明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禄蓉于2021年8月25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李明锦与李冬梅在买卖房屋时是夫妻关系,李明锦和李冬梅应该共同承担退还购房款70000元和违反买卖协议的违约金170000元,共计240000元。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汉源县人民法院(2021)川1803民初1066号闫丽娜、刘红伟:本院受理(2021)川1803民初1066号原告季建琴诉被告闫丽娜、刘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百丈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周杰:本院受理原告沈晓平与被告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川032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沈晓平的诉讼请求。原告沈晓平不服本院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21民初1037号案件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如有答辩意见,可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
荣县人民法院张白希: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2464号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张白希偿还借款本金195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16日为10623.38元,自2021年7月17日起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05‰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曹飞: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2497号原告蒋霞、周贤飞与被告曹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归还二原告借款5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事项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8日10时在本院长山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王昌成: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1563号原告余崇英与被告王昌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7日9时在本院旭阳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黄延芬: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2321号原告丁德良与被告黄延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丁俊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事项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旭阳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荣县人民法院杨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3129号原告沈小莉与被告杨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杨景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5日前给付抚养费1000元,抚养费支付到学业完成之日止(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金额各承担一半)。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下午3时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陈杰、何德均: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2944号原告宗琼与被告陈杰、何德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5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前止的资金占用利息(LPR);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3535号黄书会: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黄书会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所欠利息(合同期内按约定月利率7.1249‰计算,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0.68735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肖建彬: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514号原告蔡朝东与被告肖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肖建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蔡朝东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肖建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王能友、郭成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2689号原告夏子刚与被告王能友、被告郭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二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于2021年12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赵化人民法庭审判庭(赵化镇)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刘杰: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3157号原告高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从2021年5月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事项一次性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3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曹晓华:本院受理冯容诉你、罗席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事项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转普裁定、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程真华:本院受理吴昊诉程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龚昌贵:本院受理的(2021)川0302民初26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偿还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判决被告龚昌贵偿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黄秋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被告黄秋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雷永林、李洪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二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的第三日9时正(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具体地址以电子公告为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杨象彬:本院受理的原告彭秀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邓亮:本院受理原告曹青松、杨晓容与被告邓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02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曹青松、杨晓容与被告邓亮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告邓亮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办理顺庆区府荆南路三段26号恒大绿洲第6幢1-3203号【产权号为:川(2017)南充市不动产权第0028560号】的过户登记手续到原告曹青松、杨晓容名下,税费由曹青松、杨晓容负担;三、驳回原告曹青松、杨晓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何长飞: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7666号原告文学明与被告何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从2015年4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256000元;三、判令被告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支付从2020年8月至还款清为止的利息;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名单、传票、转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粟泽虎: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6955号饶安洪诉你、南充阳光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少雄、第三人侯定洪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解除南充阳光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侯定洪在2013年7月27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二.判令南充阳光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少雄、粟泽虎共同返还饶安洪已付购房款213900元及利息;三.判令南充阳光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少雄、粟泽虎共同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213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