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9月17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1502民初5022号王时钰: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邦泰临港国际9-1-28-5物业服务费、垃圾处理费共计2347.56元、违约金469.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江新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室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1)川1502民初5027号宋小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邦泰临港国际1-3-23-1物业服务费4912.35元、违约金982.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江新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室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5484号邓晓蓉: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5484号原告肖安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404号李建民:原告宜宾市翠屏区老徐水产品经营部诉你(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6903262291,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28号2栋3单元2楼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川152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因用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1651号张永良、韦运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1651号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良、韦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521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唐德彩: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6129号原告刘祝与被告唐德彩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原告刘祝与被告唐德彩离婚,恳请人民法院准许;2.女儿刘垚茜由原告监护抚养,被告承担800元/月的抚养费和护理费至刘垚茜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因本案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3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横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达州市通川区张氏游泳健身俱 乐 部 、 谢 东 兰500235198911296662:本院受理原告薛永胜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张氏游泳健身俱乐部、谢东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702民初4914号,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黄雪松、罗定玲: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4106号原告万毅与被告黄雪松、罗定玲及第三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决终止执行黄雪松名下的渠县渠江镇山星村融合时代中心1幢1-13-2号房屋(合同编号:2017022000004,合同备案号:2017030100019);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川1702民初4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3712号原告石小平与被告杨波、杜金桃、王伦,第三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黎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1765号原告张成芬、曾仕与被告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黎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张成芬、曾仕偿还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黎勇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李全富、刘德学: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2435号原告陈良政与被告李全富、刘德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资金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9日上午10时在万源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万源市人民法院秦希、重庆市远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2117号原告万海江诉被告秦希、重庆市远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下欠劳务工资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0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万源市人民法院杜莲: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1544号原告王康与被告杜莲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且通过其他送达方式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康与被告杜莲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常彩霞: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1531号原告宋锦华与被告常彩霞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且通过其他送达方式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宋锦华与被告常彩霞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宋锦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刘毅: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1343号原告夏彬彬与被告刘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且通过其他送达方式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夏彬彬补偿款4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彬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1400.00元,由被告刘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符纯涛(513022198107056053):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1989号原告吴定鹃与被告符纯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符纯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定鹃代为清偿的车辆按揭款1975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张小兵(513022197804256873):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3110号原告刘兴洪诉被告张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1、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南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桂友昌(513022197706225897):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3096号原告张天明诉被告桂友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5760元;2、判决被告承担欠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至被告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息);3、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抵债;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南坝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刘章秀(513022194807106703)、符晓星(513022197002286712):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3114号原告朱鑫、彭义川诉被告刘章秀、符晓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1、判决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8日签订的联建房协议无效;2、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房屋款20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南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2021)川1722民初2508号李玉:本院受理原告奚吉林与被告李玉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722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奚吉林与被告李玉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奚吉林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叶广益(510402197010053410)、冯启琼(510402196707060923):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3104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广益、冯启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截止2021年4月13日利息60234.4元,并承担2021年4月13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下欠的利息和罚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15时30分在本院南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张从军(513022197212246698):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3106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截止2021年4月13日利息36167.16元,并承担2021年4月13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下欠的利息和罚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南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赖小梅(51302219731109022X):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3111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截止2021年4月13日利息49388.63元,并承担2021年4月13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下欠的利息和罚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16时30分在本院南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张晓梅: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黄得斐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原审被告张晓梅、达州潘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7民终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胡昌学(513021198205275851):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3民初3592号原告斯吴勇与被告胡昌学、第三人达州市宏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应得的合伙收益工程款1245508元,并以该下欠款为基数参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从2017年7月起至本金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陈福波(512930197609071417):本院受理原告杨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2021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张静:本院受理原告蒋小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18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马方华:本院受理原告凉山州双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付的水泥款60 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陈世正: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3656号刘肖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与你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4896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程序变更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西昌市原长安派出所二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四友商贸有限公司:姚加伦诉你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我院在2021年7月6日受理本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3401号强制清算1号通知书。请你公司在见报60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直接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西昌市人民法院马路遥:本院受理原告孙天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张远亮: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180号原告刘庆诉被告张远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能够如下:被告张远亮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刘庆押金8 00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传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4802号原告李发俊诉你及第三人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发俊请求判令你归还其借款本金700 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王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2703号原告黄应宇诉被告王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广东省皇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4116号原告姜阿支诉被告广东省皇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乐至县熊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3032号原告乐至县财政局与被告乐至县熊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借贷合同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000000元;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至2021年5月31前的借款占用费4006375.33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