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执罚听告字〔2021〕第004号
当事人:四川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建、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7层789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1512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5月7日对你(单位)2021年2月22日在宝兴县城原小学和教场街等地块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所附竣工验收报告涉嫌造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宝兴县城原小学和教场街等地块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招投标活动中提供的投标文件内所附的竣工验收报告造假,实际项目并未竣工验收。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比例计算”的规定。对四川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该项目中标价106630887.85元8‰的罚款(人民币:853047.1元),对四川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建处该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人民币:68243.7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宜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宜公开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人:吴波 陈均;联系地址:宝兴县穆坪镇沿江路315号;联系电话:0835-6822755;邮政编码: 625700宝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