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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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贾伟德: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62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赵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赵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垚: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01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李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罗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0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罗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何明跃: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0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何明跃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放: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0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李放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肖小泉: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361号原告冯俊林与被告肖小泉、文誉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子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967号原告黄知永诉被告黄芳琼、张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6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苟智: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46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余在江: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46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 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徐大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46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程玉芳: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46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赵淑玉: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46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高建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54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谭琢: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54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唐国秀: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54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董绍飞: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1796号原告夏梅华诉被告董绍飞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22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夏梅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夏梅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王立帮: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1828号原告长武腾达木业诉被告王立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22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立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武腾达木业货款29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王立帮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文鹏程: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2252号原告杨东诉被告文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22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文鹏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东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9月8日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文鹏程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李宗富: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2257号原告何仕泉、何林峰、王俊诉被告李宗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2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宗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何仕泉、何林峰、王俊劳务工资245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3.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李宗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沈光荣: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岳永红、马连德、李汶、李彦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川1922民初3136号。原告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钢材款65045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因本院通过查找不知你具体地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沙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周丽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2805号原告杨泽兴、赵丽华与被告周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70400.00元,并按月息1%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对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石强德: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2508号原告袁瑞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一、由被告石强德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袁瑞英借款本金54000.00元及2017 年 2 月 6 日以前利息11000.00元以及2017年2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利息33102.00元,本息合计98102.00元,减去已清偿的20000.00元外,实际清偿78102.00元。二、由被告石强德以本金3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向原告袁瑞英清偿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余富川: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1483号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富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请求被告余富川支付租赁费59096.96元和罚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柳林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5548号唐军:本院受理徐素君诉唐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和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5546号郑洪:本院受理唐艳华诉郑洪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金桃路64号8栋1单元4楼1号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平均负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和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5413号曾勇:本院受理周佐珍诉曾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曾云秀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100元;3、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和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357号唐金燕:本院受理钟波诉唐金燕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钟波与被告唐金燕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钟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3051号刘永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呗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编号HT202004280001000508号《个人借款合同》于2020年5月8日提前到期;二、被告刘永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杭州呗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74.0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9974.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刘永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陈虎: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告80号原告何美琴与被告陈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美琴请求:请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蓬溪县人民法院三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蓬溪县人民法院刘小荣(510922197603042218):本院受理的(2020)川0981民初253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小荣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2 348.39元、保险费1 953.23元,共计24 301.62元;二、由被告刘小荣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4 301.62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308元,由被告刘小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射洪市人民法院梁柱兰(510725198701027129):本院受理的(2020)川0981民初2539号原告管贤忠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管贤忠与被告梁柱兰离婚;二、婚生女管敏由原告管贤忠抚养,由被告梁柱兰从2021年9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管贤忠支付当月子女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女管敏年满18周岁时止;三、婚生子管宇由原告管贤忠抚养,由被告梁柱兰从2021年9月起,每月15日前向被告管贤忠支付当月子女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子管宇年满18周岁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射洪市人民法院马东明(510922197912287358):本院受理的(2020)川0981民初2538号原告于晋梅与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婚子女马金朋变更为由原告于晋梅抚养,由被告马东明从2021年9月起,每月20日前向原告于晋梅支付当月子女抚养费900元,直至马金朋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射洪市人民法院甘光均:本院受理的(2021)川0904民初1490号原告何冬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甘光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何冬梅借款本金120000元;本案受理费3420元,由甘光均负担2700元,何冬梅负担7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王平秀:本院受理的(2021)川0904民初告129号原告张学超与被告王平秀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罗春容(510922197705225226):本院受理的(2020)川0981民初2540号原告周淑陈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淑陈与被告罗春容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射洪市人民法院美姑县嘉宏矿业有限公司:原告邓建平与被告阿尔伟哈、美姑县嘉宏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133民初574号],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1)川1133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美姑县嘉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邓建平租赁费37000.00元;二、被告美姑县嘉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邓建平违约金11100.00元;三、驳回原告邓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