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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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成都市粤派橱柜有限公司、叶立平、王世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3953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被告成都市粤派橱柜有限公司、自贡市贡井区中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叶立平、王世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成都市粤派橱柜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8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复利(截止2021年7月21日逾期还款利息为7795200元、复利为3750312.96元,自2021年7月22日起,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逾期还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成都市粤派橱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5万元,3、判令被告自贡市贡井区中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叶立平、王世英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1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江漾汐: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4091号原告黄平安诉被告江漾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答辩及举证期限届满次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四川省仁寿县观寺乡正街79号曹晓慧: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仁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李水龙、曹晓慧、杨林、眉山市银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不服(2021)川1402行赔初11号行政判决,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402行赔初11号案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张伟、张吉茂、周莲辉: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2386号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张吉茂、周莲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张伟、张吉茂、周莲辉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9364.58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 30(于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倪建国:本院受理的(2021)川14民终706号上诉人黄泽金与被上诉人眉山市东坡区秦家镇弥陀村第五村民小组及原审被告倪建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81元,由上诉人黄泽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何成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3民初1515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代胜祥、何成林、敖万珍、戴万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代胜祥、何成林、敖万珍、戴万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8年5月3日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贷款利率按月利率8‰计收利息;从2020年5月3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贷款利率按月利率8.3‰计收利息;从2021年5月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8.3‰上浮50%计收利息[扣除已支付利息12956.5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付学雷: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3民初1513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付学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付学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05年7月7日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06年7月7日,贷款月利率按4.65‰上浮50%,即6.975‰计收利息;从2006年7月8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6.975‰计收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1418号曾洋、赵太利:本院受理王麟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403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曾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王麟鹏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息随本清)。二、被告赵太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麟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曾洋负担。此款原告王麟鹏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韩之海:本院受理的(2021)川0411民初1220号原告付宝弟诉被告攀枝花市正冶炉料综合厂、韩之海、范道良、赵自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攀枝花市正冶炉料综合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付宝弟矿石款48485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62682元;二、被告攀枝花市正冶炉料综合厂的财产不足以支付以上第一项判决的款项的,由被告韩之海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驳回原告付宝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王守海:本院受理的(2021)川0411民初1958号原告杨芸诉被告王守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芸与被告王守海离婚;二、驳回原告杨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舒文奎:本院受理原告袁学胜(2021)川0411民初28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程序转换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舒兵:本院受理原告杨金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11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诉状副本。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李克歪:本院受理的(2021)川0422民初1351号原告沙金超与被告李克歪、沙补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裁定书(转换程序)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边县人民法院朱攀平:本院受理(2021)川0422民初1189号原告陈建平与被告朱攀平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边县人民法院许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1311号原告陈明礼与被告许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陈明礼支付劳务报酬40330.00元;案件受理费404元,由被告许伟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许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1312号原告伍祖伟与被告许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伟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伍祖伟支付欠款2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许伟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刘建忠: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2592号原告唐洪均与被告刘建忠、赵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资200000元及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江县人民法院苟翻心: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3099号原告汪旭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除公告外的其他法定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江县人民法院苟翻心: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2663号原告谭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除公告外的其他法定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江县人民法院向成林:本院受理杨法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江县人民法院许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1101号,原告邓学兵与被告许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伟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邓学兵支付下欠货款524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杨坤:本院受理(2021)川1921民初3298号原告权敏宗、向茂华与被告杨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在本院永安法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邹毅:本院受理(2021)川1921民初3297号原告范自容与被告邹毅“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永安法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王敏:本院受理谢忠良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决被告王敏立即支付原告欠款59700元;因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1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王兴洪:本院受理原告赵国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川1923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兴洪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赵国兵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000元,合计44000元;并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8.277%计付利息至实际偿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赵国兵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元,由被告王兴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昌县人民法院冉德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冉德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 1902 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俊、张小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东平: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2797号原告李军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东平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向原告李军如偿还借款5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借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乔志云: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648号原告何丽与被告乔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乔志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何丽借款本金6万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乔志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696号原告岳秀涛与被告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岳秀涛支付货款10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8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岳秀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陈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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