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9月15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辜小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4民初3733号原告苍溪县永华铝材经营部诉被告辜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2000元并承担从2013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4日下午2点30分,在本院东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刘言菊、杨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4民初3739号原告苍溪县陵江镇君华百货经营部与被告刘言菊、杨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下欠货款9060元及从2021年5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上午9点在本院东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汪荣江、卢巧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4民初3735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荣江、卢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下午2点30分在本院东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罗晓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4民初3736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平、罗晓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从2011年12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下午4点在本院东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陈建波、李素清: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4民初3740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波、李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二人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499.89元及此款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11点在本院东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廖坤: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4民初3741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此款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10点在本院东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罗保、冯彦菊: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4民初3742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保、冯彦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二人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980.26元及此款在2019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资金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点在本院东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闵兵、周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元市苍溪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闵兵、周建华(2021)川0824民初306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原告广元市苍溪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222261元及代偿资金损失费(从2019年4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逾期利率年息12.8%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左万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伍天云与被告左万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11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左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伍天云支付房屋租赁费3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以30, 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3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伍天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付宝安: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3277号原告陈德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32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广元市利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四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1000元(大写:拾万零壹仟元)及资金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刘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3650号原告贾元洪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郑远云:本院受理的原告龚柱瑞与被告郑远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53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00000元及其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舒小华、何文军、四川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小华、何文军、四川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舒小华、何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9.8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截至2021年8月2日利息、罚息合计为354657.85元;自2021年8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2.67%计算利、罚息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四川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团结路市总工会院内金城家园二期:1、7、8、10、11、12、13、14、15、17、19、20、24、25、26、27号共计16个车位(他项权证号:广他项(2016)第1304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舒小华、何文军、四川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四川鸿翔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鸿翔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3381号原告广元市智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338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广元市利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四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山琳: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元金、山琳、广元市金远帆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466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周元金、山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9年4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判决被告广元市金帆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偿还承担连带责任;2.判决被告周元金、山琳不履行判决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周元金、山琳抵押给原告位于广元市利州区老城下城壕都市广场1栋2-3附3号营业房(产权证号:广房权证城字第2016020200273,建筑面积634.5平方米,广国用(2016)第94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77.05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周元金、山琳承担。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焦立建: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2314号原告田松云诉被告焦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焦立建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田松云支付借款本金620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4月13日起,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田松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姜绍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永芳、冯子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525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刘启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登蓉、向映竹与被告刘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1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启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登蓉、向映竹借款本金29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9400.00为基数,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周登蓉、向映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左明利: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2062号原告任永家与被告左明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清原告劳务工资5400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鹤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