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0903民初1840号童杰:本院受理原告唐虎与被告初阳、童杰、李登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合同;2.三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工程施工款50 222元,并赔偿违约金共计29 73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日9时在本院河东新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1840号童杰:本院受理原告杨廷伟与被告初阳、童杰、李登义、胡琼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四被告退还原告装修未完工款项36 840元、违约金14 6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3 389.28元(按2年度年息4.6%计算),共计54 829.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日9时在本院河东新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1837号童杰: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坚与被告初阳、童杰、李登义、胡琼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合同;2.四被告向原告返还施工款122 898.5元,赔偿合同违约金共计48 16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日9时在本院河东新区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1845号童杰:本院受理原告张玉珊与被告初阳、童杰、李登义、遂宁市河东新区壹品惠家居馆、胡琼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四名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未装修款项1.5万元,以1.5万元为本金,从合同工期届满的2018年7月20日起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工期届满的2018年7月20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照20元每日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5.四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日9时在本院河东新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1853号童杰、南京市玄武区百伽好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莹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百伽好建材经营部、李登义、胡琼军、童杰、初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李登义、胡琼军签订的《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代购服务合同》;2.五被告向原告退还已支付款项66 562.2元,并赔偿违约金38 147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日9时在本院河东新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段忠江:本院受理原告杨沙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2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杨沙的诉讼请求。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溪县人民法院曾正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1553号原告廖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之日起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三)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李波(510923198303303712):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1750号原告胡海建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周凤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2499号原告唐洪军与被告周凤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离婚协议判决大石镇顺河街第四层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蓬溪县字第201007650号。国有土地证证号:蓬国用(2010)第0384号)归原告所有,被告周凤华配合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唐洪军名下。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石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蓬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5864号张容: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张容立即偿还截至2021年6月2日止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718.09元,利息、复息、违约金计6905.12元,共16623.21元。(利息及复息以16623.21元为基数按照合约“兴川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1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5844号王雄: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雄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王雄立即偿还截至2021年2月22日止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000元,利息、复息、违约金计5332.67元,共15332.67元;给付从2021年2月22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款还清日止的利息、复息及违约金(以15332.67元为基数按照合约中“兴川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1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5782号陈灯容: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灯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陈灯容立即偿还截至2021年6月2日止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888.8元,利息、复息、违约金计6155.73元,共16044.53元。(利息及复息以16044.53元为基数按照合约“兴川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1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5738号赵庆国: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庆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赵庆国立即偿还截至2021年6月2日止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7399.5元,利息、复息、违约金计14156.3元,共31555.8元。(利息及复息以31555.8元为基数按照合约“兴川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1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5582号唐菊: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唐菊立即偿还截至2021年2月22日止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5921.32元,利息、复息、违约金计23229.46元,共59150.78元;给付从2021年2月22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款还清日止的利息、复息及违约金(以59150.78元为基数按照合约中“兴川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民诉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1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5570号邓祖贵: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祖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邓祖贵立即偿还截至2021年3月2日止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3993.7元,利息、复息、违约金计13359.2元,共37352.9元;给付从2021年3月2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款还清日止的利息、复息及违约金(以37352.9元为基数按照合约中“兴川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民诉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1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5567号罗长春: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长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罗长春立即偿还截至2021年6月2日止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001元,利息、复息、违约金计4229.55元,共11230.55元;给付从2021年2月22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款还清日止的利息、复息及违约金(以11230.55元为基数按照合约中“兴川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民诉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1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3819号覃友强:本院受理原告周银洪与被告覃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覃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银洪支付房屋租金100 000元;二、驳回原告周银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150元,由被告覃友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林理(510525198705228218)、罗太菊(510525198709118227):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1762号原告黄樑、罗伟与被告林理、罗太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黄樑、罗伟与被告林理、罗太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28日解除;二、被告林理、罗太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黄樑、罗伟租金285676元;三、被告林理、罗太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黄樑、罗伟为其垫付费用6706元;四、驳回原告黄樑、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李鲜(510502198309234726):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1795号原告马亮与被告李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亮借款75000元及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4日起按年3.85%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郑英连(51052119710922072X):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晓军与被告郑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组成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管辖权异议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将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第二日上午9点(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龙波剑:本院受理(2021)川15民初41号原告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珙县凤天矿业有限公司、李耀洪、陈道会、龙波剑、罗微、陈焱彬、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珙县凤天矿业有限公司偿还金融借款本金19849018.74元;2.判决被告珙县凤天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罚息、复息12947800.81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判决被告李耀洪、陈道会、龙波剑、罗微、陈焱彬、李蓉对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保证责任;4.判决被告李蓉的继承人陈治宇、陈焱彬在继承李蓉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本案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为限的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7日早上9:3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春:本院受理原告赵培林诉被告杨春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撒莲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米易县人民法院张春艳:本院受理的(2021)川0421民初1596号原告攀枝花共辉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张春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米易县人民法院赵素群:本院受理的(2021)川04民终1085号上诉人兴华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连友、被上诉人赵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赵素群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三道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康忠刚:本院受理(2021)川0411 民初 1590、1591、1592、1593、1594号原告李孔林、尹成国、张维忠与被告攀枝花市三道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11 民初 1590、1591、1592、1593、159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马波、吴顺波:本院受理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九晨钢结构租赁站诉你(2021)川0411民初2442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指定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冯存妮: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650号原告鲜飞与被告张雪、冯存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口罩的货款161000元及利息9000元(暂);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催收此款所产生的损失费用2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孝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828号原告梁天琴与被告李孝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原告梁天琴与被告李孝伟的婚生女李思雨、婚生子李东学由原告梁天琴抚养;2、被告李孝伟每月支付李思雨生活费400元至李思雨独立生活为止,李思雨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梁天琴与被告李孝伟各自承担50%;3、被告李孝伟每月支付李东学生活费400元至李东学独立生活为止,李东学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梁天琴与被告李孝伟各自承担50%;4、驳回原告梁天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李孝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胥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41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胥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45442.02 元和未付保险费3040.03元,共计48482.05元;二、被告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48482.05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以48482.0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上述违约金计算至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公告费6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9元,由被告胥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唐志军、阳运芬、绵阳科创区天铭苑酒店、曹益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349号原告绵阳市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志军、阳运芬、绵阳科创区天铭苑酒店、曹益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电费130719元及违约金22065.37元;2、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母金平:本院受理原告梁成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2021)川0792民初173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权利及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母金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梁成金给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3890元;二、驳回原告梁成金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为142元,由被告母金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