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鲁宝敏: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1472号原告田统坤与被告鲁宝敏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202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统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田统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彭科富: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4361号原告刘易诉被告彭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在举证期满的第三日在安岳县人民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秦记玲: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4393号原告刘益洪与被告秦记玲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刘思涵抚养费每月700元直到刘思涵年满18周岁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彭绍伍、陈霞: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4456号原告周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归还之日止,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1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3113号张博毅:本院受理原告李汶与被告张博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200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陈元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302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元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2002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元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495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缴纳),由被告陈元兵负担;被告陈元兵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元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给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文富冬、张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2314号原告资阳锦亭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富冬、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资阳锦亭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161,846.2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61,846.2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文富冬、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资阳锦亭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资阳锦亭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7元,公告费900元(已由原告资阳锦亭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由被告文富冬、张平负担,被告文富冬、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资阳锦亭置业有限公司给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阳冲: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2002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曾豪杰:本院受理的(2021)川0904民初告124号原告陈林与被告曾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3300元,并以3300元为本金从2021年2月4日起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郭红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唐甜诉被告郭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921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限被告郭红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唐甜支付货款16,095元并偿还借款9,945元,共计26, 04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生效。
蓬溪县人民法院李培林(500234198309141872)、夏先春(510902198002147371):本院受理的(2021)川0981民初2204号原告杨地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培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杨地全偿还借款本金85 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射洪市人民法院陈红春: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告79号原告胡拥军与被告陈红春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拥军请求:1、要求与被告陈红春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砖混结构住房175㎡,归原告所有,无债务;3、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蓬溪县人民法院三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蓬溪县人民法院刘林(510923198410074636):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1387号原告秦俊梅与被告刘林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4835号夏文英: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高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物业费8964.96元,物业费违约金500元,停车管理费750元,合计10214.96元;2、本案立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834号段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段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8459.4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保费3808.7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52268.27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06%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832号冯玉梅、杨红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冯玉梅、杨红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5504.8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保费3925.64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49430.44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天0.06%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4153号范春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州支行与被告范春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5821.14元及相应的透支利息、违约金与费用(透支利息、违约金与费用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进行计算)。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为追索上述债务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4184号唐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州支行与被告唐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7758.46元及相应的透支利息、违约金与费用(透支利息、违约金与费用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进行计算)。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为追索上述债务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1848号童杰:本院受理原告何静与被告初阳、童杰、遂宁市河东新区壹品惠家居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合同;2.三被告向原告退还已交款项26 611元,按照合同赔偿违约金21 966元,合计48 57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日9时在本院河东新区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1810号童杰:本院受理原告吴兰与被告初阳、童杰、李登义、遂宁市河东新区壹品惠家居馆、胡琼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代购服务合同》;2.初阳、童杰、李登义、胡琼军四人向原告返还未完成装修工程的合同价款52 648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2 648元为本金,从合同工期届满的2018年6月20日起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工期届满的2018年6月20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照20元每日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5.四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日9时在本院河东新区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