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严云杰: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2民初487号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严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822民初48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川182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严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9,000元和截至2021年2月21的利息、罚息11, 290.87元以及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二、由被告严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655元;三、案件诉讼费4,238元及公告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严云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2021)川1802民破2号本院根据雅安市嘉祥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8月30日裁定受理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8月30日指定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为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2021年11月9日前向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雅安市雨城区三雅路滨江华庭1栋6楼78号;邮政编码:625000;联系电话:骆开龙律师13086319554、龚大燕律师1518121667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好立方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0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韩玉:本院受理原告李炳庆与被告韩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出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之日起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树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汉源县人民法院王成志:本院受理原告李焦与被告王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823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曾玲、万铃玲: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5246号原告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曾玲、万铃玲偿还原告截止2021年6月21日借款本息54084.7元,其中本金40000元,积欠利息14084.7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13.1034‰,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6月22日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刘忠纯: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发兵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0623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忠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彭发兵定做款2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发出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杨天世:本院受理郑勇与杨天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杨天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623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028民初1993号重庆市荣昌区古昌镇冲锋村7组175号的张先奎:本院受理原告古维学与被告张先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028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先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古维学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借款时止)。案件受理费66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62元,由被告张先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隆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1461号熊仕金: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1461号原告廖树祥与被告熊仕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周期云(511002196410233933):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3147号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贤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徐静(511027197306306727):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829号原告余佐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乐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徐武超(511002197202085619):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1058号原告黄发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乐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黄东(511002198608152839):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1264号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乐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魏建军(511002198605236412):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1354号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乐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罗律(51100219851225681X):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19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乐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2328号钟莉梅:本院受理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莉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川1002民初23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28民初1874号余浚涔:本院受理的(2021)川1028民初1874号原告张云建与被告余浚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余浚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张云建借款405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5000元、42000元、40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8起至借款付清止分三段计算)。案件受理费8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12元,由被告余浚涔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隆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1028民初3543号段玉龙:本院受理的(2021)川1028民初3543号原告杨鹏与被告段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隆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1011民初3269号李祖福:本院受理的(2021)川1011民初3269号原告原告何培学与被告李祖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材料款21 700元及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11点在东兴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四川梵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岳林:本院受理原告潘菲菲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2021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四川梵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岳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潘菲菲装修款66400元及资金利息,并赔偿原告潘菲菲损失18250元。案件受理费193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536元,由被告四川梵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岳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张德洲:本院受理谢友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岳县人民法院何在芬:本院受理原告秦廷志与被告何在芬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2021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准予原告秦廷志与被告何在芬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秦廷志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安岳县人民法院唐显勤:本院受理原告唐天明与被告唐显勤民间借贷纠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2021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限被告唐显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唐天明借款9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显勤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安岳芷渊酒店有限公司、深圳迪阁瑞酒店及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3187号原告四川友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岳芷渊酒店有限公司、深圳迪阁瑞酒店及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迪禾邦集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928528.6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7285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在举证期满的第三日在安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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