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民终537号成都锦江房屋拆迁公司:本院受理成都市百年春熙直管供方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房屋拆迁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上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民终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再42号蒋达华:再审申请人王汉芳、蒋鑫与被申请人胡文均、胡春燕、你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民再42号民事判决书。(2021)川民再42号民事判决如下:维持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20民终425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胡长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诉被告胡长英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302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长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63846.80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 金 的 计 算 方 式 为 :以163846.8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21.9%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长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保险费7796.1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32.00元,由被告胡长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张成伟(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大观乡旧舍沟村1组1号):本院已受理(2021)川1304民初4866号原告杨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离婚;二.婚生子女张旭阳、张钰欣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陶思宇: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宇轩诉陶思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304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陶思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张宇轩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陶思宇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蒲欢: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4民初1274号原告张艺耀与被告蒲欢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蒲欢从2021年3月5日起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至原告张艺耀年满18周岁为止,在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正规票据由原告父亲张和龙和被告蒲欢各承担一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0元和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蒲欢承担。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郭勇军:本院受理原告刘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21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潘良:本院受理原告敖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21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杨雷:本院受理原告胡光明与被告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20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6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文礼(曾用名文理):本院受理原告沈玲与被告文礼(曾用名文理)离婚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19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河舒法庭审判庭(河舒镇)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成都海兰纸业有限公司、姜涛、余定勇、四川云彩致龙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3民初139号原告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与成都海兰纸业有限公司、姜涛、余定勇、张国志、四川云彩致龙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富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财产保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成都海兰纸业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三年(详见财产清单);二、查封姜涛的小型车辆,型号:梅赛德斯奔驰,车牌号:川A618FT,查封期限两年。三、查封姜涛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详见财产清单);四、冻结张国志、余定勇、姜涛三人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正雄: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3046号原告王思聪与被告张正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马彬洲: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卓梃与被告马彬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直播录播庭审活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卫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何元洪: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谭岱莉与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审务廉洁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昭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苟小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954号原告刘金胜与被告苟小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刘思宇归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鹤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剑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已裁定,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剑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20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剑人防行字(2020)第016号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剑阁县人民法院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2021)川0823民特55号申请人任玉、李新玉、张华申请宣告李学锋失踪一案。申请人任玉、李新玉、张华称,李学锋自2001年8月18日从四川省剑阁县普安镇出发前往云南省务工,于2002年2月11日(农历大年三十)给任玉打过一个电话,说会在正月初七归家过小年,但至今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在剑阁县普安派出所报案,2016年5月5日李学锋的弟弟张治海到公安局采集血液进行DNA比对,但至今无任何线索,李学锋已下落不明二十年。下落不明人李学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学锋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学锋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学锋情况,向本院报告。
剑阁县人民法院四川拓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焕勇(510232196910052416):本院受理(2021)川0822民初397号原告何宇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本案民事判决书已向你们公告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之一、交纳(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四川拓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你公司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仍未缴纳的,我院将采取强制措施收取。
青川县人民法院熊明勇:本院受理原告谢术军与被告熊明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40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周凤琼: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59号原告广元市裕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彬、周凤琼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彬、周凤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元市裕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0000元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时止;本金150000元自2020年8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时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00元、保全费1980元、保险费1000元,由被告周彬、周凤琼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向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元久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529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100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韩红: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900号原告曾永德与被告韩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红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曾永德支付人民币50000元;二、驳回原告曾永德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韩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陈飞鹏: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3608号原告王健诉被告陈飞鹏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267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郭鸿: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1854号原告朱洪斌诉被告郭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鸿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朱洪斌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4月1日起,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朱洪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郑常芳: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2620号原告钟梓文与被告郑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郑常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钟梓文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从2021年4月23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4月3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借利率计算至本金20000元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郑常芳承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李兴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其东与被告李兴明、广元市金元岩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51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劳务报酬51400元,及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报酬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3民初1067号曹勇、廖莉:本院受理(2021)川1803民初1067号原告雅安市鑫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勇、廖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信息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