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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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0724民初706号罗曼:本院受理原告赵玉峰与被告李妍、罗曼,第三人赵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24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李妍、罗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玉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刘宝平:本院受理(2021)川0793民初886号原告孙桂英与被告刘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孙桂英偿还借款14000元;二、驳回原告孙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刘宝平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杨俊(四川省渠县汇南乡金鱼村1组60号):本院受理原告罗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上午10点在本院清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缺席裁判。
大竹县人民法院王秀: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2720号原告向博与被告王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向博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19年10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王秀: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2721号原告冯伟城与被告王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冯伟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19年10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张小成: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2民初4419号原告万肸与被告张小成,第三人达州鑫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张小成返还原告所缴纳的购房款848000元,并承担原告按揭购买房屋后所缴纳的银行利息与提前向银行还款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所缴纳的税费及过户费用;3、依法判令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购房款日止按日利率0.5‰支付违约金;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与律师代理费5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7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杨吉成、刘文贵:本院受理原告李作英、付衣秀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2512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付货款利息(以82512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7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欠付货款的资金利息至付清时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郑孟柠(513030198904070819):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3民初2529号原告刘秋动与被告郑孟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后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孟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下欠原告刘秋动货款11876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从2021年5月17日起,以118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郑孟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游玲: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3民初3912号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与被告杜凯、游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杜凯、游玲偿付所欠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借款50000元及拖欠的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6日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张阳春: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888号原告田建梅与被告张阳春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共同债务平均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