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9月10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李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037号原告周娌与被告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娌借款本金2724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7241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以本金2724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9元,由原告周娌负担550元,由被告李建负担67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罗春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164号原告周娌与被告罗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娌借款本金1471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4713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以本金1471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周娌负担250元,由被告罗春华负担31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莉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19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张莉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42620.40元和未付保费2533.33元,共计45153.73元;二、被告张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45153.7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保险代偿款和保费的,上述违约金计算至保险代偿款和保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1277元,由被告张莉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肖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204号原告周娌与被告刘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肖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娌借款本金3502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5029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以本金35029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2元,由原告周娌负担500元,由被告刘肖林负担87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湘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44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湘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湘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32,244.79元和未付保费3,040.05元,共计35,284.84元;二、被告陈湘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35,284.8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保险代偿款和保费的,上述违约金计算至保险代偿款和保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湘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被告陈湘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罗济: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5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罗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4781.35元、透支利息及违约金,合计118389.68元。二、判令被告归还2021年4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三、判令本案诉讼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月10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黄祥彬: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607号原告刘婷婷与被告黄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5000元整;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1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黄爱苹: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77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黄爱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1年3月27日的信用卡欠款人民币94720.98元(其中本金55105.42元,利息37323.19元,其他费用2292.37元),之后利息等费用以所欠款额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罚息、费用计算标准给付至全部欠款偿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0日下午13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曾莉: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77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曾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1年4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人民币73947.59元(其中本金41041.35元,利息30423.98元,其他费用2482.26元),2021年4月13日以后的利息等费用以所欠款额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罚息、费用计算标准给付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邓建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78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邓建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的信用卡欠款人民币86246.47元(其中本金44995.55元、利息38198.16元、其他费用3052.76元),之后的利息等费用一欠款额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罚息、费用计算标准给付至全部欠款偿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0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段德芳: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78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段德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的信用卡欠款人民币123400.69元(其中本金68290元,利息48045.79元,其他费用7064.9元),2021年3月15日以后的利息等费用以所欠款额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罚息、费用计算标准给付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谢明峻: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78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谢明峻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的信用卡欠款人民币62598.3元(其中本金33780.62元,利息27475.61元,其他费用1342.07元),2021年3月22日以后的利息等费用以所欠款额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罚息、费用计算标准给付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0日下午15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蒋金峰: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167号原告王思义与被告蒋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0万元及截止2021年7月20日利息9817.5元(之后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忠发: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501号原告崔建英与被告陈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6000元人民币;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光龙:本院受理原告钱立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22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成员通知书、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70000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共计280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从2021年4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止的利息13500元。实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胡江:本院受理(2021)川0722民初2713号原告四川精仲艺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胡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四川精仲艺石材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495000元及赔偿损失22938元并承担占用资金利息(利息以51793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胡江将款项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