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9月10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0)川1521民初4492号韩万聪:本院受理的(2020)川1521民初449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州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川1521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地址:叙州区柏溪街道丹桂街北段146号,联系电话0831-6611093),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4496号金小强:本院受理的(2020)川1521民初449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州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川1521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地址:叙州区柏溪街道丹桂街北 段 146 号 ,联 系 电 话0831-6611093),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5466号丁书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丁书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12月14日14时30分在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聂中全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521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蔡勇(南江县下两镇东垭村1组38号):本院受理原告魏国宇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22民17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勇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魏国宇工资11000.00元;二、驳回原告魏国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蔡勇(南江县下两镇东垭村1组38号):本院受理原告魏国政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22民17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勇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魏国政工资27000.00元;二、驳回原告魏国政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唐利萍: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3006号原告李琳诉被告唐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4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国家银行商业贷款月利率7‰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对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叶娟: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773号原告张东与被告叶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东与被告叶娟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冯奇庭:本院受理(2021)川1903民初1595号原告赵小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本院玉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冯小君:本院受理(2021)川1903民初1594号原告孙文章诉冯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5月15日在原告处的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2%);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玉山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王云: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1520号原告何燕与被告王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涛、婚生女王静怡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学业完毕。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杜效平:本院受理(2021)川1921民初2665号原告邓杰、何安荣诉被告杜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所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期顺延)在通江县人民法院诺水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刘钟仁:本院受理(2021)川1921民初3220号原告刘清光诉被告刘钟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节假期顺延)在通江县人民法院诺水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李勇、曹秀芸: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1985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勇、曹秀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李勇、曹秀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截止2021年8月3日的利息30566.25元,本息共计130566.25元。2、被告李勇、曹秀芸应当向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逾期利息。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王中友:本院受理(2021)川0921民初1431号原告朱继俊、王远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两原告的工资36600元;2.判令被告从2021年1月起至支付工资止以36600元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基准利率向两原告计付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原告朱继俊、王远菊申请追加邓治春作为本案被告,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凤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溪县人民法院龚大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1780号原告杨建秋与被告龚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隆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张媛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诉张媛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21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严伟晏: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1民初告78号原告蒋洪明与被告严伟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洪明请求: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严雨馨由原告抚养,婚生子严雨帆由被告抚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蓬溪县人民法院三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蓬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235号杨建军:本院受理原告蒋文权与被告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蒋文权偿还借款本金3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30 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本金,则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文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杨建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1499号曾夏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得贵与被告曾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 000元(陆拾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从2015年6月12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唐志红(510922197401210279):本院受理的(2021)川0981民初告27号原告何世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40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射洪市人民法院杨蓥钰:本院受理刘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921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准予刘波与杨蓥钰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刘波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绵阳联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813号原告绵阳市海通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恒、绵阳联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万元;2.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若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本金,则前述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叶贵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86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叶贵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贵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33848.44元、未付保费3040.0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6888.4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7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叶贵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继荣: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90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继荣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继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22923.83元、未付保费1266.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190.5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5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继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永华、谢明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91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永华、谢明林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永华、谢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43214.73元、未付保费2533.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5748.0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0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永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敬方贵、岳丽: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93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敬方贵、岳丽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敬方贵、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14212.77元、未付保费12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428.7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敬方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道义: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93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陈道义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敬方贵、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44534.81元、未付保费2533.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7068.1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6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道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侯智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94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侯智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侯智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43139.07元、未付保费2786.6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5925.7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4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侯智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95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张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15230.38元、未付保费2533.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7763.7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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