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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刘柯伽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内东劳人仲案〔2021〕142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11月23日9时整在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1巷16号东兴区党校四楼,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内江市东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