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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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省都江堰市翠月湖镇清江村5 组 的 徐 远 林(51012719790228491X):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3814号原告程宗有与被告徐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肆万元(小写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非”情况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点30分在云锦法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蒋伟玉:本院受理的(2021)川1325民初1385号原告斯正君与被告蒋伟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蒋伟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斯正君61000元及违约金(以6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4倍计付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63元及公告费6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蒋伟玉负担,在给付款项时一并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蓬安县天下魔坊套餐馆、刘军: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君诉你及第三人梁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20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蓬安县新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忆江南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20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曾德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诉曾德东、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19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1202号四川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 (2021)川1521民初1202号原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52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4829号宜宾市旭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宜宾市精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5日15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4727号胡佐贵: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马礼平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5日14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4925号贺捷: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刘丽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5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5798号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杨艳、周荣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5日10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001号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王键、王欣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5日10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1243号樊元能: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1243号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元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521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5908号杨武兵:原告邹海诉你(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941123583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3052号邓月明:原告四川乐众能源有限公司诉你(男,1974年5月11日出 生 ,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2501********2252,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28号9幢2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0)川1521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因用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4593号陈静: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3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4594号陈静: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3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4595号陈静: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3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4596号陈静: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3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4597号陈静: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3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4600号串刚: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3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4601号串刚: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3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张平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5民初1497号原告万惠与被告何张平华、王夕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高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平华和王夕芬返还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费:安置过渡寄住费1200元,信访基础实施建设补助费10000元,两次搬家补助费480,水电补助费600元,按时搬迁奖励6000元,过渡寄住费奖励2400元,合计206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平华和王夕芬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来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高县人民法院(2021)川1502民初2408号黄亮:本院受理王学林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02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学林与被告黄亮离婚;二、婚生子黄海洋(曾用名黄程航, 2012年4月22日生)由原告王学林抚养至其年满18周岁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何忠泉、江油市三合镇脉动歌舞厅: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775号原告郭成俊与被告何忠泉、江油市三合镇脉动歌舞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江油市三合镇脉动歌舞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郭成俊支付货款37187元;2.被告江油市三合镇脉动歌舞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郭成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7187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进行计算;若被告江油市三合镇脉动歌舞厅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货款,则前述利息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郭成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江油市三合镇脉动歌舞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罗秀苹: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446号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秀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物业服务费2122.12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为424.4元,实际应计至被告向原告实际足额支付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熊洲: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8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熊洲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款项(截止2021年4月24日共计20137.44元);2、判令被告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偿还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3、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360号原告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089元及违约金50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7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