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9月9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省泸县福集镇代桥村八组38号的熊波陶、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大梨村大梨路143号的钟梅花: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河支行与被告熊波陶、钟梅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0521民初200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熊波陶、钟梅花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河支行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从2019年12月21起计付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河支行对被告熊波陶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泸县福集镇怡园路中段71号1幢3单元4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泸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584号】在其拍卖、变卖、折价该财产时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就其价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6400元,由被告熊波陶、钟梅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海潮镇龙塘村一组133号的杜文利: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智荣与被告杜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0521民初127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文利限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蒋智荣借款本金216900及利息(利息以2169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二、驳回原告蒋智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78.2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178.22元,由被告杜文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立石镇普照村一组127的陶菊(510521198210130723):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2983号原告广州融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铜巍、陶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邓铜巍、陶菊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及暂计利息人民币30450元(以贷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为基数,按照18%/年为利息计算标准,自2020年8月11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应计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邓铜巍、陶菊共同偿还原告暂计逾期利息人民币10150元(以贷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6%/年为利息计算标准,自2020年8月11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应计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邓铜巍、陶菊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37342元;4、判令原告就被告邓铜巍、陶菊名下房产(坐落: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岭后亨路段68号汇豪领逸华庭4幢703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37369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37368号)采取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所得款项超出顺位在先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的担保债权(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82034号)的部分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为人民币350000元);5、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邓铜巍、陶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非”情况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日上午10点30分在云锦法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王天彬(510523197405021672):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3438号原告林泽芬与被告王天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被告退还原告婚前现金85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谭显容(510521197411227244):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3472号原告李丽与被告谭显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56890.39元(利息自原告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为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肖光明(510523196509065093)、万金福(510522196606235238):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3456号原告姚在刚与被告肖光明、万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肖光明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2800元,万金福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28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耿传涛: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3民初1023号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泸州宏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耿传涛于2020年4月13日签订的关于川E38993号车的《挂靠协议》;二、被告耿传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宏建物流有限公司管理费、二级维护费合计8150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18150元。案件受理费47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75元,由被告耿传涛承担85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胡洪基:本院受理原告代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50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胡洪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代蓉支付车辆租金共计1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胡洪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华唐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纽源实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华唐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428792.19元,并承担385918元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4执1724号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插旗村的张济洋:本院执行杨平与张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拒不到院且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川0504执17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2021)川0504执1724号传票,并于公告期满后第二日9时到龙马潭区人民法院306调解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甘明奎(510521197311085779):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1825号原告宋华炳与被告甘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甘明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宋华炳劳务工资34125元;二、案件受理费653元,由被告甘明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曹凤刚(530102196908194933)、云南宗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91530000MA6K7W7306):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4091号原告卢启源、蒋永财、喻永平、康刚友诉被告云南宗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曹凤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项目安全保证金20万元,并自2018年6月1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二在上述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令被告一向四原告支付差旅费5万元,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一向四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迟纳金6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0号上午9时30分在龙马潭区法院债务纠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优信公司泸州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4民初4472号原告李杰与被告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优信公司泸州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车牌号为川ED08J8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所有权为原告所有,并将上述车辆过户到原告名下;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假日顺延)下午4:00时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蔡文港(330381198806224618):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4277号原告万善蓉诉被告蔡文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货品押金和货柜押金60000元及利息220元(利息从2021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止),合计60220元;二、依法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货品押金和货柜押金600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21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止);三、依法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0号上午10时00分在龙马潭区法院债务纠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湖南省吉首市光明西路10号(身份证号:433101196904111072)的王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1980号原告汪华锋与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汪华锋借款本金10万元及2018年12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29333元,并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7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4307元,由被告王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易荣(511324199104046599):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3066号原告孔正均、杨柯与被告易荣、泸州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易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坐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采莲街98号4号楼23层1单元2304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孔正均、杨柯名下,被告泸州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二、被告易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孔正均、杨柯57770.2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被告易荣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黄世锋(510231198202086490):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1272号原告袁余容与被告黄世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世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袁余容支付货款63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995元,由被告黄世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王万金(510322197603297170):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3298号原告何开惠与被告王万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万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何开惠521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王万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徐波(510504199805070318):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3297号原告商希奎与被告徐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商希奎劳务工资15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元,本院减半收取95.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张盛富(510521197212152112):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2920号原告唐承清与被告张盛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盛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唐承清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4月15日起按年2020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款请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张盛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052119700205563X 的周炳生: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4民初5038号原告周金辉与被告周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0月4日止利息为8000元,自2020年10月5日起以16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假日顺延)下午3:00时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赵友建(510522199106307294):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3474号原告泸州金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500元,利息暂计2017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23日:37个月X(16500元X1% = 165元)=6105元,共计2260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付萌(510521199105242904):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2917号原告郭行琳与被告付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付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郭行琳承揽报酬3289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元、财产保全费34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49元,由被告付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泸州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510504560705551W):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4191号原告何光华、李贵芳与被告泸州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5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龙马潭区法院债务纠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玄滩镇通山村8组223号石声齐:原告林代莲与被告石声齐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21民初268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代莲与被告石声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林代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太伏镇新石村一社204 号 的 楚 大 云(510521196905045972):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3787号原告宁蒗县大兴三和租赁站与被告楚大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赁费130959元和利息(按月息1.5%,自2021年7月1日起计付到偿还之日止)。赔偿未归还钢管2285.7×15=34285.5元,扣件2186×8=174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非”情况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9日上午9点30分在云锦法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住富顺县古佛镇田边村6组 2 号 的 赵 永 伦510322199104187697:本院受理的原告泸县万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0521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永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泸县万晟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36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9月20日起以536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40元,由被告赵永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开州区南雅镇天津村9组35号谭彪: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909号原告张礼书与被告谭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彪欠原告张礼书货款75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1月11日起以75800元为基数,按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为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礼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419元,由被告谭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屈安宁街道安宁社区6组40号的田文金: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2092号原告陈联书与被告田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文金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陈联书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田文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太伏镇伏龙村一组20号 的 王 波(510521198701085859):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3817号原告蒋谷艳与被告王波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蒋谷艳与被告王波离婚;2、判令原告蒋谷艳与被告王波婚生女儿王梓涵与儿子蒋宇霖归原告蒋谷艳抚养,被告王波承担每个子女每月1500元人民币的抚养费至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非”情况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10点30分在云锦法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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