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许涛:原告阙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1303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郭晓飞: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995号原告杜青松与被告郭晓飞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光国: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1640号原告胡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苟凯:本院受理的原告苟诗浩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0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苟凯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苟诗浩支付自2017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47000元;二、由被告苟凯自2021年3月2日起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苟诗浩支付抚养费至苟诗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苟凯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戚凤鸣: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映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02民初2832号民事裁定书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映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映文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江浪: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5525号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上海骏君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骏君置业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巴中市雄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伟樑:本院受理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骏君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骏君置业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巴中市雄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伟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1902执恢1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巴中市雄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258857)名下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后河大院(浅水湾)一期:18幢1单元6楼8号、7楼5号、15楼5号、15楼7号、23楼8号、25楼5号、26楼10号、27楼10号、28楼4号、28楼5号和19幢1单元6楼1号、6楼3号、6楼4号、6楼11号、6楼12号、10楼3号、10楼4号、10楼7号、10楼9号、10楼12号、12楼7号、12楼8号、12楼9号、12楼10号、12楼11号、12楼12号房屋的处分权。限你们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茂春:本院受理申请人白明奇、袁琼连诉你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特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罗辉:本院受理原告杨钊、苟小芹、冯恩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921民初1961、1958、16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江县人民法院罗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921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江县人民法院吴登华:本院受理原告谭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22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吴登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谭勇砂石欠款5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00元,由被告吴登华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该案件受理费650.00元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在执行中解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邓永胜: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1472号原告南江县废渣综合利用厂与被告邓永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永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江县废渣综合利用厂材料款209479.9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209479.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 至 实 际 付 清 之 日 止 以209479.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2021年4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江县废渣综合利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何小琴、肖清平:本院受理原告李炳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8956元,并以此为基数按每月1.18%的利率从2018年5月30日起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1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彭英俊: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2908号原告姚君武诉你、邓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资145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9点在平昌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兰成云:本院受理原告李琼华与被告兰成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思琪:本院受理原告中交地产北京物业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陈思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周密: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周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于能: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张于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聂桂华、何太:本院受理原告中交地产北京物业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聂桂华、何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赵玉兵、马晓梅:本院受理原告中交地产北京物业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赵玉兵、马晓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任飞贤、王娟:本院受理原告中交地产北京物业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任飞贤、王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