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成都市武侯区草金东路8号4栋4单元6号卢建安(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5801216050):本院已受理(2021)川0922民初2405号原告胡应绪与你、第三人杨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沱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射洪市人民法院大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510923314530514W)、四川力 拓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915109005632582757):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1451号原告谭杉、陈丽萍与被告大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23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尹代海:本院受理(2021)川0923民初1446号原告大英县蓬莱镇龙轩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21年6月30日的租金38596.3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由于归还的顶托缺帽产生的赔偿费60元;4.被告向原告返还未归还的钢管(架管)1624.6米、扣件499个、顶托60套、手榴弹(斗同)130个,若无法返还则赔偿原告33660.4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7月1日起至器材全部归还或支付完毕器材赔偿费用止的后续租金损失;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5089号郑雪: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雪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郑雪立即偿还截至2021年3月2日止信用卡透支本金17801,利息、复息,违约金计13663.2元;共31464.2元;给付从2018年7月30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款还清日止的利息、复息及违约金(利息及复息以31464.2元为基数按照合约“兴川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民诉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5095号唐继强: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继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唐继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给付从2020年10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上午9时1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5066号姚术平: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术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姚术平立即偿还截至2021年3月2日止信用卡透支本金35664.11,利息、复息,违约金计20584.4元;共56248.51元;给付从2018年3月23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款还清日止的利息、复息及违约金(利息及复息以56248.51元为基数按照合约“兴川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民诉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3321号郑露: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郑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2 000元,利息、复利、违约金7 629.09元及自2021年3月4日起至透支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金额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自2021年3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应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元,由被告郑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2975号补伟: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补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补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3 139.16元,利息、复利、违约金12 839.35元及自2021年3月4日起至透支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金额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自2021年3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应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由被告补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戴晓东:本院受理上诉人何难与被上诉人乐山泛华置业有限公司、戴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1民终90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38元,由何难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易姝: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6民初512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被告易姝、被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新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判。
夹江县人民法院朱小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6民初185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与被告朱小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监督卡、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判。
夹江县人民法院石应文:本院受理(2021)川1126民初1441号原告郑利高与被告石应文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郑利高与被告石应文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郑利高自愿负担。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1985号林锐:本院审理原告张林山与被告林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181民初198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张林山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张林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2320号王金福:本院受理原告罗开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拖欠的借款226 000元及支付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黄虎: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学华与被告黄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沐川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5886号高江华: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罗世海诉被告高江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2月7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余太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4民初1307号原告罗云洪与被告余太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0,500.00元及利息;2.支付差旅费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秀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尹光虎:本院受理(2021)川0724民初2539号原告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泉支行与被告尹光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欠息及2020年6月以来的利息和罚息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塔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马顺安、赵丽霞:本院受理(2021)川0724民初2616号原告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泉支行与被告马顺安、赵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000.00元及欠息及2017年10月以来的利息和罚息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9日上午11时00分在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塔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罗成勇:本院受理原告林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674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林春货款8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下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为标准,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罗成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耿强:受理原告唐晓萌与被告耿强(2021)川0792民初10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耿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晓萌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唐晓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70元,由被告耿强负担。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寇敏: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兴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川0792民初17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8665.56元,垃圾清运费432元,(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千分之三每日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绵阳帝安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伍涛、伍健、林曦、左晓林:本院受理(2021)川0704民初2341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绵阳帝安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伍涛、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伍健、林曦、肖建平、林垚、左晓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1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张和金: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4民再2号原审原告绵阳市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绵阳九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高堂宏、绵阳堂宏建筑公司农科区工程项目部、张和金买卖合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3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龙虎(四川省广汉市三星堆镇楠林村9组41号):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4523号案件,原告马珍与被告龙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龙虎偿还原告马珍借款72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龙虎支付原告马珍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0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