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2021)川1521民初5687号黄太坤、王淑英: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太坤、王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312号张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张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313号韦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韦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314号郝从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郝从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315号张丽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张丽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316号黄天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黄天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317号王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王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318号朱永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朱永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319号甘信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甘信桥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322号张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张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323号周维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周维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325号曹丁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曹丁苓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327号陈巧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陈巧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328号余曹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余曹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329号杨瑞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杨瑞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330号官正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官正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332号马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马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马忠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422民初1385号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渔门分理处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830.69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期间的未付利息3450.6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8月1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9.7875%年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2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盐边县人民法院施全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与被告施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3401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施全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剩余借款本金119 207.8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8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 916.88元;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5199838Q220052764067 号)约定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684元,由被告施全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钟楠: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496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与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银行代偿的贷款本息18795.21元、尚欠原告的保费1763.85元,合计: 20559.0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约定的违约金;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四川康宏建桥建筑劳务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1135号原告曾令德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康宏建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曾令德支付劳动报酬697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四川康宏建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谢彪: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2223号原告陈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支付货款36,212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4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涂宗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2226号原告陈飞、刘发菊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支付货款2200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袁青松:本院受理的(2021)川0623民初4202号原告王芬与被告袁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3日9时在本院凯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施光军:本院受理(2021)川0603民初2177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与被告施光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起诉;二、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黑海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英与被告黑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325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左柯俊:本院受理的原告袁云与被告左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35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范江红:本院受理(2021)川0802民初2771号原告王淼诉被告范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0802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苏岚:本院受理(2021)川0802民初857号原告杨凯诉被告苏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080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刘洋: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923号原告杜德雄与被告刘洋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剑门关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何昌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2民初800号原告李敏与被告何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4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偿还完毕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5日上午9:30在本院关庄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青川县人民法院王晋均、王小平、卢勇:本院受理原告汪贵洪诉被告王晋均、王小平、卢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423民初1337号],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立即共同退还原告保证金50万。2、判决被告卢勇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3、判决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洪雅县人民法院袁久富: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4272号案原告刘丽君与被告袁久富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涂仁水:本院受理原告黄永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川032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为:限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欠原告货款16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欠货款167000元为基数,按约定每月2500元利息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欠货款之日止,按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其中2021年2月6日前的计息的货款基数为167000元,2021年2月7日后的计息的货款基数为164000元)。案件受理费4791元,公告费600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泸州宏博门业有限公司、余贵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152号原告富顺超亮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宏博门业有限公司、余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余贵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富顺超亮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658元;二、限被告余贵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富顺超亮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货款9462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开始,按月利率1%为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174元,由被告余贵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宋德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2273号原告富顺县赵化镇古今家庭农场与被告宋德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购买4米×8米规格旧冻库一个的合同,被告并立即退还原告货款7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