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1028民初3398号四川省隆昌市周兴镇下街4组17号的郑兴林:本院受理原告古家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10:2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碾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隆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1028民初3532号四川省隆昌市渔箭镇周家寺村6组26号的喻木莲、王志全: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碾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隆昌市人民法院四川省隆昌市普润镇凤凰庙村12组4号的曾安全:本院受理原告钟贵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028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钟贵友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隆昌市人民法院刘扬:本院受理的(2021)川1011民初3310号原告钟明与被告刘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刘扬立即偿还原告钟明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并从2019年6月11日起至被告付清为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1381号刘勇、内江大为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1381号原告内江市众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被告内江大为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0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25民初1156号浦宗芹:本院受理原告刘之彬诉被告浦宗芹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25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之彬与被告浦宗芹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刘之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2021)川1025民初2582号张明学:本院受理原告李春秀诉被告张明学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张峰、张昊然随原告生活,由被告张明学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资中县人民法院陈彪:本院受理的原告罗琪琦与你(2021)川1002民初216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1540号徐忠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与你(2021)川1002民初1540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002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18547.46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杨琼:本院受理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岳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转程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岳县人民法院尹文秀: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2021川2021民初3866号),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安岳县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岳县人民法院尹文秀: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2021川2021民初3867号)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安岳县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岳县人民法院王源庆:本院受理的梁琴诉你离婚纠纷【(2021)川2021民初3576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王晨阳、婚生子王彦博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各支付生活费1000元,直至两人年满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张成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3389号原告王毅与被告张成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3760元,黄金首饰11981元以及原告垫付的医药费523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2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4873号彭仕:本院受理原告杨德平与被告彭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2115号汪八三:本院受理的(2021)2002民初2115号原告刘大友与被告汪八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汪八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大友借款本金1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70元(已由原告刘大友向本院缴纳),由被告汪八三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大友给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4421号之一曾翔宇: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4421号原告李玲与被告曾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公告期满第三日九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廖俊:本院受理的(2021)川2002民初4362号原告樊翠与被告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2847号余顺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能与被告余顺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能与被告余顺芳离婚;二、婚生子王晓勇由原告王能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王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3254号梁玉:本院受理王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222号魏仁忠:本院受理原告陈世菊与魏仁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200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徐杨: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3757号原告严友与被告徐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严友请求判令被告徐杨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成都泰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华建材(四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3482号原告宁伟与你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追加你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30分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严旭:本院受理(2021)川0180民初3823号原告方琼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与你解除婚姻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3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 30在简阳市人民法院石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黄道先: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020号原告兰仁平与被告黄道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仁平请求判令黄道先支付欠付的货款9628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6599.84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1: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350号李林玲:本院受理原告李莉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0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林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李莉莎借款本金19,500元;二、被告李林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李莉莎从2018年2月15日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的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三、驳回原告李莉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林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姜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865号原告吴永春与被告姜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川0180民初186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姜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吴永春劳务费143,881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 589元,公告费600元,由姜林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简阳市人民法院何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5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与被告何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川0180民初156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何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5, 690.63元及截止2021年8月14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1, 690.87元,并支付2021年8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二、原告中在本金65,690.63元及本判决确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就被告用于抵押的房屋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简阳市人民法院赖世全:本院受理原告罗发远诉你方案号(2021)川1523民初729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清偿原告借款的利息(其中,以101000元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期间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完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率)。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安县人民法院张辉良:本院受理原告唐行珍、张霞、张建诉你方案号(2021)川1523民初621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1、判决原告唐行珍、张霞、张建各占位于江安县阳春镇阳春三期安置房2幢16楼6号住房三分之一的财产份额;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安县人民法院舒庭庭: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3民初273号原告姜华与被告舒庭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舒庭庭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姜华借款80000元。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刘春涛: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2民初4234号原告余明芬与被告刘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18800元整,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安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郑栋: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艳梅与被告郑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白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严志利: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开洪与被告严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白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1)川1502民初5568号陈健、李小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万国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3、归还原告替被告垫付的2.6万元越野车按揭款;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江新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室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彩之兰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宜宾市翠屏区东越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彩之兰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赁款75800元及违约金1137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四川省泸州市彩之兰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四川省泸州市彩之兰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正,在本院三江新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311号刘树华:本院受理原告余均贵诉被告刘树华、宜宾鑫福鑫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12月7日9时30分在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537号蔡树贵:本院受理原告蒋莉与被告蔡树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不能向你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521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蔡树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蒋莉各项损失4074.71元;2.原告蒋莉的其他损失自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梁聪祖、陈延芬: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5826号原告汤启国、高兴容与梁聪祖、陈延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4243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联系,不能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孙小洪: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4民初1513号原告高怀德诉被告孙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资金利息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古河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长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