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8月20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银顶村十社18号的罗德刚(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907141798):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40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并作出了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叙永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刘 庆 ( 身 份 证 号 码51052519870224006X):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2884号原告吕明惠与被告刘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庆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吕明惠借款14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刘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送达即生效。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大岭村5组32号的谭祖群: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190号原告杨占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祖群、周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周成华的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赔付原告杨占英损失108664.72元;二、被告官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杨占英损失12184.97元;三、驳回原告杨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90元,保全费1020元,鉴定费26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010元,由被告谭祖群、周杰在继承周成华的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负担5541元,被告官正华负担616元,原告杨占英负担18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邓海锋: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3835号原告何佳乐诉被告邓海锋、四川大树大海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姜云龙: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2民初221号原告(反诉被告)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任运平、第三人(反诉被告)姜云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任运平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7628元,退还原告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76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814元,退还反诉原告任运平8814元;公告费900元,原告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反诉原告任运平负担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川县人民法院李润军、李俊杰、吴开师、纽牛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中电国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谢文胜、汪建华、陈宣发、李振清、王凯:本院受理(2021)川0822执异15号蒲全达申请追加你为被执行人一案,申请人蒲全达请求:申请追加李润军、李俊杰、吴开师、纽牛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中电国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谢文胜、汪建华、陈宣发、李振清、王凯为(2019)川0822执23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日上午9: 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青川县人民法院姚良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被告姚良坤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522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联调中心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陈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被告陈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53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联调中心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刘俊良: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被告刘俊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52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联调中心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杨再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被告杨再裕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533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联调中心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宋晓丽: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902号原告方彦爱与被告宋晓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宋梦瑶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3日上午9时在武连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母继培: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892号原告杨秀英与被告母继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母继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杨秀英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涂仕俊: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969号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涂仕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80208.17元及利息9559.01元,并承担律师费5000元。因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和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15时在本院元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剑阁县人民法院王海军:本院受理(2021)川1824民初417号原告欧中华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海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欧中华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海军负担。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5民初531号杨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截止2021年5月10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11027.31元及此后孳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全县人民法院冯晓萍:本院受理(2021)川1824民初494号原告刘强、宋永华与被告冯晓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晓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强、宋永华代偿款76193.48元及利息(利息以76193.48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5元,由被告冯晓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牟华:本院审理的(2021)川1823民初998号原告付天正与被告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牟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付天正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从2014年5月24日至2021年4月26日的利息计27160元;2021年4月27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1.28‰计算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被告牟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毕洪会: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3746号原告唐高余与被告毕洪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汪中国:本院受理陈新川与汪中国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202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准许原告陈新川与被告汪中国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汪芩仪随原告陈新川生活,由被告汪中国从2021年7月起每月给付汪芩仪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陈新川承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李岳林:本院受理蔡云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转程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岳县人民法院龙文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1119号原告黄蓉诉你民间借贷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40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由被告龙文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蓉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8年7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黄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张勇(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果园村1组,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1128197301064812):本院受理(2021)川1403民初1505号原告刘高明与被告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本案的应诉相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有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1418号阮豪(510623199108185835,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锦江镇正华村2组1号):本院受理原告熊万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35000元。因你无法联系,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1463号 王浩宇(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泥河村5组93号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382119970729003X):本院受理原告谢飞诉被告王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浩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谢飞归还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谢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由被告王浩宇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彭山区丽都音乐茶座:本院已受理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山区丽都音乐茶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是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答辩将视为放弃答辩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朱卫国、袁虹:本院已受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行诉被告朱卫国、袁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是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答辩将视为放弃答辩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樊珍全:本院受理的(2021)川13民终1861号程继光与四川中尊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樊珍全、阆中机电职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徐琳:上诉人王芹与被上诉人徐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13民终1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4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发回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重申。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平昌县望京镇八柏村董文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3民初2879号原告达州市跃承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董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文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达州市跃承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26,77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元,由被告董文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李中平、李维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32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调解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彭万铭、汪静: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2民初891号原告成都宅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与被告彭万铭、汪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万铭、汪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都宅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2566元、违约金15769.8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以5256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8日起按日0.2‰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宅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罗洪: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2242号原告赵光朝诉被告罗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付原告工程款共计99,68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欠付工程款而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从2017年5月1日起,以99,6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现暂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共计18,939.2元),以上共计118,619.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16日9:30分在本院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马天受:本院受理庞骑龙、钟国海、吴佳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现已审理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优良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三原告支付货款34万元及资金利息;二、被告马天受应对本判决第一判项债务中的货款22万元及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22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被告马天受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资金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庞骑龙、钟国海、吴佳峰其他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赵林瑞、赵宏、成都市璧山头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1828号原告黄邦杰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租金4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第二、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何永成、肖红:本院受理原告曾伟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的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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