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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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汪小荣: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3062号原告刘国强与被告汪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木板款39494.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息6%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向你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双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360号杨俊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乐山新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初2294号王霖:本院受理峨眉山市金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与雷长春、陈世立、王霖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李慧琼: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1418号原告胡同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李慧琼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胡同军借款本金36,5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慧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龙凤: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1727号原告周元惠与被告赵淑琼、赵蜀堂、龙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在赵旭东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原告2万元,并从借款之日支付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陈亮: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1311号原告杨俊与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杨俊借款90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杨俊借款利息84000.00元;驳回杨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8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陈亮负担。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1123民初131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彭池: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641号原告周俊森与被告彭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周俊森借款本金53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以53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梁乾勇、罗志容:本院受理的(2021)川1102民初3428号原告李娜娜诉被告梁乾勇、罗志容、第三人肖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李二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被告李二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102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周魏:本院受理原告乐山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传票、(2021)川1102民初4539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兰洲:本院受理的(2021)川1102民初5005号原告乐山市市中区洪芳食品商行与被告兰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2021)川1102民初5005号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29民初848号李泽均:本院受理的原告匡维维与被告李泽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18.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约1000元(以701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6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沐川县人民法院何俊燚:本院受理的(2021)川1102民初1411号原告张素群、刘霞与被告李建、何俊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川1102民初1411号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苏稽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29民初855号李泽均:本院受理的原告沐川县兴诚汽车修配厂与被告李泽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6000元欠款;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沐川县人民法院晏军:本院受理原告彭兴友与被告郑兴贵、重庆桂红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11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王赟:本院受理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126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王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综合费(利息及综合费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江振宇、郑继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6民初1870号原告吴利华与被告江振宇、郑继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欠款650000元(陆拾伍万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325325元;(以欠款6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的3.85%的4倍计付,利息暂计算2018年3月13日至2021年6月30日);此后利息亦按年利息的3.85%的4倍计付至本息付清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33民特41号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使乙彝西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使乙彝西称,2019年8月2日晚,因大暴雨至苏坝镇胜利社区小江子组大岩沱小沟暴涨,洪水顺公路冲入小江子组公路旁娄俄铁耳家中,娄俄铁耳一家五口人转移至其房屋左侧时,娄俄铁耳(公民身份号码511133198201141812)、长子娄俄 天 宇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1133200712181816)、次子娄俄 布 哈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1133201006031815)、三女娄俄 林 心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113320160801182X)等四人被洪水卷入马边河内。该意外事件发生后,苏坝镇人民政府、苏坝镇胜利社区居民委员会立即组织干部群众沿马边河寻找数日,终于找到了娄俄天宇、娄俄林心二人的尸体,并交由死者家属按彝族民间习俗进行了安葬。但娄俄铁耳、娄俄布哈二人在该意外事件中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下落不明人娄俄铁耳、娄俄布哈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娄俄铁耳、娄俄布哈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娄俄铁耳、娄俄布哈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娄俄铁耳、娄俄布哈情况,向本院报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李 启 明( 身 份 证 号 码510521196303095358):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2038号原告薛明庆与被告李启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启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薛明庆工资款123000元,并从2021年1月1日起以欠付金额为本金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本院减半收取1380元,由被告李启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海潮镇尖山村2组410号的潘艳: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3498号原告唐光全与被告潘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原告欠款58888元;2、依法判决被告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支付已经产生的利息37489元,并以58888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照月息1.54计算至归还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18日9时在本院牛滩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天兴镇一心村二组的朱兆权: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特84号申请人朱兆成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兆成称,被申请人朱兆权与申请人朱兆成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朱兆权于2003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下落不明人朱兆权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朱兆权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朱兆权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朱兆权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银顶村十社18号的罗德刚(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907141798):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40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并作出了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叙永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银顶村十社18号的罗德刚(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907141798):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41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并作出了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叙永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泸州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才元诉泸州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258485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2584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4执1516号深圳市锦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本院执行泸州市龙马潭区精锐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锦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拒不到院且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川0504执15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2021)川0504执1516号传票,并于公告期满后第二日9时到龙马潭区人民法院306调解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谭景文:本院受理原告孙方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消费者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