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8月13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省叙永县摩尼镇马湖村1组31号的苏远学(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809225950):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林燕诉你、余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2021)川0524民初31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叙永县人民法院摩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麻城镇麻城街458号的张焱(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31213579X):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周远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叙永县人民法院摩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袁清海:本院受理原告刘春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1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原告刘春蓉与被告袁清海离婚。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刘春蓉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孙国海: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011号原告罗顺贵与被告孙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国海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罗顺贵借款29800.00元,利息以29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7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1150.00元,由孙国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贾清贵: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915号原告吴翠华与被告贾清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3日下午15时在开封法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梁华清:本院受理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802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韩清素: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4民初3288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清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此款自2019年6月21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12日8时50分在陵江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苍溪县人民法院向刚:本院受理原告何小利与被告向刚离婚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24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何小利与被告向刚离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李凤波(王艳):本院受理(2021)川0824民初2129号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824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凤波、王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二、驳回原告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750元由被告李凤波、王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周尤合:本院受理(2021)川0824民初2066号原告牟文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824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尤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欠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300元由被告周尤合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王鑫:本院受理(2021)川0824民初1947号原告周秀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824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鑫在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鑫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雷万华:本院受理原告赵元明诉你及西昌市荞地乡中心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340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海南人民法庭领取(2021)川340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雷万华:本院受理原告罗尚云诉你及西昌市荞地乡中心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340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海南法庭领取(2021)川340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雷万华:本院受理原告唐明华诉你及西昌市荞地乡中心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3401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海南人民法庭领取(2021)川3401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伍晓明:本院受理的陈学宾与你、陈光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机械租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同业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23日至付清本息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吉洛阿呷莫:本院受理原告阿尔依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340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西昌市人民法院黄珊:本院受理的毛荣渝与黄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了(2021)川340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黄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毛荣渝借款本金160 000.00元,并同时支付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160 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以借款本金160 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340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城人民法庭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2021)川3401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何飞: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4125号原告西昌市永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刘坤龙: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3759号原告马海拉古诉被告刘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雄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3824号原告李友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友明请求判令你偿还其借款本金100 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城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3065号原告孙仕荣、邓江英、邓江波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仕荣、邓江英、邓江波请求判令你们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柒拾万元(700000.00元)人民币及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蔡长日、孔池呷:本院受理原告曲么依曲诉被告蔡长日、孔池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审直播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南县人民法院郑毕刚:本院受理博基子且诉你、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宁南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南县人民法院代明君:本院受理朵宁诉你(代明君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34261997071307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3426民初15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庭审直播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东县人民法院李天聪:本院受理(2021)川3426民初1801号原告黎再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借款本金7700.00元、利息2772.00元,合计壹万零肆佰柒拾贰元整(10472.00元)的现金给原告,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嘎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东县人民法院张正华:本院受理原告韩树红诉被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须知、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越西县人民法院吉果阿呷:本院受理的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支行与被告吉果阿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3434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陈健、周琼芬:本院受理的(2021)川04民终946号、949号、950号、951号、952号上诉人徐树平、吴应贵、汪继彬、胡文波、毛宗斌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金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健、周琼芬合同纠纷共五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1468号黄平、王松云、张银亮、第三人四川车信普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世均与被告黄平、王松云、张银亮、第三人四川车信普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陈世均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李 伯 书(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0922196403216143):本院受理的(2021)川0981民初告23号原告刘生荣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位于射洪市陈古街道门面两间(银行抵押贷款20万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原告名义所欠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诉讼费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射洪市人民法院杜中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9民终802号上诉人梁全林与被上诉人喻文全,原审被告杜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722民初2861号马文权、向亚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2861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决你们归还借款本金348440.23元及截止2021年7月5日的利息及罚息131225.72元,并承担2021年7月5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的下欠利息和逾期利息;判令你们提供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农业科技大楼B幢6-5号房屋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由你们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侯爵芬申请宣告陈奎失踪一案,经查:陈奎,女,生于1984年1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毛坝镇大堰滩村1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412054310。于2008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希望陈奎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邓加艮: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2467号原告张玉莲诉被告邓加艮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南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苏绍川(513022197301130195)、修书兰(513022197402217281):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2941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绍川、修书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21年3月12日利息22930.66元,并承担2021年3月12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下欠利息及罚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南坝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