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鼎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8民初5565号原告刘永计与被告成都鼎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资4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90.89元(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8日),共计40290.89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权损失10000元;3.本案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杨兰: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康晓荣与谢承应、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杨兰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华府大道一段996号地下室-1楼329号(网签或备案号3417606)车位,并裁定对上述车位进行拍卖。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四川大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车位进行传统评估,车位评估价为120,2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的规定,本院决定以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参考确定起拍价为8414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拍卖裁定、评估报告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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