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晋【2021】第007号
吴永莉:
经查,你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 武侯区晋阳村三组阳公桥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河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 一款第 / 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 / 项的规定,现责令你2021年8月20日之前自行予以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本单位将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若不服本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