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8月13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尹才君: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5592号原告肖胜连、田雪丰、田汶鑫与四川森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二被告支付三原告拖欠的运费19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潆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张荣科: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1816号原告唐文和与张荣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荣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文和支付运输费134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 年 03 月 01 日开始以134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文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诉讼费2992元由被告张荣科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谢坤(男,生于1989年6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江南街道办事处魁星村12组21号):本院受理原告刘永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2021年11月1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曾莉、张芮睿、张静童:本院受理(2021)川1825民初648号原告四川天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莉、张芮睿、张静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曾莉、张芮睿、张静童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全县人民法院彭昌衡: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3民初14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县支行诉被告彭昌衡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974.35元、利息10572.3元、违约金1180.5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5月15日,最终以系统计算出来为准),暂合计金额25727.22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1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汉源县人民法院马安:本院受理原告王洪琼与被告马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823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洪琼与被告马安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洪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王彪彬: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3民初1440号原告张大林与被告王彪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借款95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罗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3民初1618号原告高军诉被告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8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96348元(以上两条诉讼请求合计246765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1年11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汉源县人民法院成都忠明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3民初537号原告张显强诉被告四川和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忠明劳务有限公司、杨清高、马正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向杨清高、马正武送达判决后,该二被告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汉源县人民法院李娇: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825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截止2020年10月13日信用卡透支本金(含额度分期)3867.24元、利息(含额度分期)854.59元、违约金228.96元、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分期)170.59元,共计人民币5121.38元,此后孳生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另行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以原告信用卡管理系统计算的为准)并给付公告费人民币900元。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收取50元(已预交),由被告李娇负担。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余小强:本院受理朱友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825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余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朱友昌货款人民币19225元并给付原告朱友昌公告费人民币600元。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收取280元(已预交),由被告余小强负担。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彭洪: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3575号原告谢寿华与被告彭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岳县人民法院唐高余: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3746号原告唐高余与被告毕洪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许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076号原告宋代瑜与被告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宋代瑜的货款42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许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616号李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富顺鸿泰车行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22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李建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富顺鸿泰车行支付租赁费9200元;二、驳回原告富顺鸿泰车行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自贡市高新区思含食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吴建伟诉自贡市高新区思含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川0302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你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余琦、周勇杰:本院受理刘定勇诉余琦、周勇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30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汪光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诉被告汪光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0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刘定银:本院受理的(2021)川0302民初1359号,原告张丽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判决被告刘定银应履行协议约定的帮助费等支付义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文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张谋全: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3民初124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谋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22618.3元、逾期保费1544.58元;二、被告张谋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杜军威(512301197102100018):本院受理的冯南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南建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6月11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款清为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及违约金7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102)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泸州巧婷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 用 代 码91510504MA69QCM191):本院受理的原告屈洪、何燕诉你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工资共计39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102)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明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91510500MA622BRC0R)、粟和明(510502196604130410):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意春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为止);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川0504财保900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镇曹坝村七组 146 号的钟光波(510521197512167236):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509号原告钟光云与被告钟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钟光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钟光云3万元及钟光云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扣除被告钟光波已付的2531.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钟光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罗晓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执异94号申请人成都正恒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被执行人罗晓波追偿权纠纷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502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成都正恒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双加社区33组13号的王应明:本院执行的刘孝均与王应明、黄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04执恢13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孝均借款本息共计42万元;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支付本案执行费2150元。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你消费,并将你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周小刚(510521197706185352):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1964号原告陈国富与被告周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国富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0年1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利息至款清为止)。二、驳回原告陈国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4元,保全费65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341元,由原告陈国富承担657元,由被告周小刚承担168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聂小芳(510525199401152044):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1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经缺席审理后,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聂小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清偿信用卡借款本金17986.39元、利息1140.58元、费用5731.91元,合计24858.88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1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算)。案件受理费42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聂小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杨云华(510524196907172819):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4民初11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经缺席审理后,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云华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清偿信用卡借款本金17572.36元、利息1026.3元、费用6088.52元,合计24687.18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1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算)。案件受理费41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云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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