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8月1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廖云: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4民初982号原告杜中碧与被告廖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廖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杜中碧支付劳务报酬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廖云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0724民初2452号夏怡:本院受理原告蒋俊诉夏怡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起诉要点: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秀水法庭大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0724民初1651号王富刚:本院受理原告沙马尼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2954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1年10日20日上午10:30在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塔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周庆、周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676号原告绵阳美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庆、周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周庆、周娟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绵阳美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的物业费1,814.01元、垃圾清运费94.84元,共计1,908.85元;2、被告周庆、周娟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绵阳美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62.80元;3、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周庆、周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四川玖誉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433号原告曾小波与被告四川玖誉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四川玖誉广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曾小波支付装修人工费45,700元;2、案件受理费955元,由原告曾小波负担10元,由被告四川玖誉广告有限公司负担94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吴兴辉、罗俊: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9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支行与被告吴兴辉、罗俊、绵阳市兴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吴兴辉、罗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132926.05元及逾期罚息、复利等;3、判令被告绵阳市兴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日13时30分在本院丰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唐珊: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085号原告胡小玲与被告唐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莉: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588号原告王军与被告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54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5日09时30分在本院青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余继忠: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239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绵阳高新区福德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余继忠、张光福、张兴川、张沛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绵阳高新区福德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783613.19元及其利息、罚息和复利(1、支付2021年5月10日前的利息9081.54元;2、以借款本金2783613.19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5.4375‰计付利息)。若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的,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八债务利息;二、判令被告余继忠用其位于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路59号房产252.9平方米的变价款优先清偿上列债务,原告对该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张光福、张兴川、张沛拟对上列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唐胜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452号原告廖开旭与被告唐胜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8万元,并以前述欠款为基数,从2021年6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3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洪洲: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573号原告余美与被告李洪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6679.0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缺席审判。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梁毅: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8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梁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8097.79元,及截止2021年4月21日累计所欠利息37778.42元、违 约 金 4963.68 元 ,共 计120839.89元;2、判令被告偿还欠款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新产生的违约金、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蒋亮: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9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蒋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2774.37元及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9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李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6548.55元及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蒋鑫: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096号原告成都路易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在原告处租赁的“爱立新”大战神电动自行车(无电池)一辆;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租金及违约金合计18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9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四川中云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504号原告中国(绵阳)科技城工业技术研究院与被告四川中云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2、判令被告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供原告查阅;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丰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大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6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张大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122378.93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牡丹信用卡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0723破申1号本院根据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月14日裁定受理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22日指定四川玉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1月19日前向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办公地址一:盐亭县云溪镇金涛时代广场小区物业公司办公室;办公地址二: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写字楼7栋26楼10号;邮政编 码:621000 联 系 电 话: 0816-2535340;联系人及电话:雷璐矫(移动电话18282458338)、吴传峰(移动电话1568012984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及地点由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另行公告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投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盐亭县人民法院王杰: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3809号原告李冬梅诉被告王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生育的一女由原告抚养。自2013年10月起,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800元至18周岁止,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董汉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3770号原告陈建平诉被告董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5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按银行利息三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李应林:本院受理(2021)川0802民初1123号原告田莉与被告李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张光源: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3748号原告杨婷诉被告张光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共同债务各自承担一半;3、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生子以后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由原被告均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杨斌: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3625号原告刘莎诉被告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539.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诚、杨军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保失踪一案。申请人杨诚、杨军称,其与杨保系同胞兄妹关系,父母均已死亡,杨保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被申请人杨保自2017年春节期间外出务工后失踪,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下落不明人杨保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杨保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杨保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杨保情况,向本院报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吴元均: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4民初3361号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行与被告吴元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支付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息;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追索借款的律师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苍溪县人民法院四川拓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焕勇(510232196910052416):本院受理(2021)川0822民初397号原告何宇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拓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鑫仕达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宇成偿还借款60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何宇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郭顺燕: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429号原告梁红丽与被告郭顺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郭顺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梁红丽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下欠本金3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375%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梁红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00元,由被告郭顺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范文周: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775号原告豆应国与被告范文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范文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豆应国支付劳务工资10000.00元;二、驳回原告豆应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范文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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