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银熙 赵倩 张黎 刘沫汝
为了获取利益铤而走险,她将200公斤盐酸非法出售给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游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某琼(化名)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琼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何某琼违法所得500元予以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未予登记备案销售制毒化学品200公斤
2014年,女子何某琼入职绵阳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后,一直在门店从事化学品销售工作。该公司主要经营化工原料,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备案登记,销售甲苯、丙酮、盐酸等第三类制毒化学品。何某琼知晓国家对买卖制毒化学品的相关规定。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何某某在明知马某武(另案处理)未取得第三类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收取好处费向其销售制毒化学品盐酸共计200公斤,未对该起销售记录予以登记备案。马某武将所购盐酸用于提炼麻黄素制造新型毒品。
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何某琼于2020年9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今年2月22日,何某琼被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取保候审。
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琼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制毒物品,情节较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琼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何某琼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至6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绵阳市游仙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违法所得500元。游仙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非法出售盐酸200公斤,情节较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琼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琼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游仙区法院一审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