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德龙(身份证号512527196505259138):
本委受理的李志德与四川辉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德龙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西市劳人仲案〔2021〕1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四川辉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德龙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李志德连带支付劳动报酬1364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四川省西昌市风情园路5号市人社局3楼仲裁院,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