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陈健:本院受理的(2021)川04民终437号上诉人梁正国与被上诉人四川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健、原审被告倪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攀枝花金色欧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4民终321号上诉人郑成武与被上诉人攀枝花金色欧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攀枝花蓝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汉源县四季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邓凯、何春兰:本院受理原告米易县佳盛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攀枝花蓝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汉源县四季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邓凯、何春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撒莲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米易县人民法院杨丽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与被告杨丽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2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米易县人民法院李国荣:本院受理的(2021)川0421民初829号原告米易县任老三汽修店与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白马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米易县人民法院邱少燕:本院受理的(2021)川0421民初346号原告吴宗杨与被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亚军邱少燕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张春艳:本院受理原告攀枝花市米易县禾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米易县人民法院四川天农未来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盐边县天农农业有限公司、张磊:本院受理的(2021)川0422民初459号原告吕旭与被告四川天农未来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盐边县天农农业有限公司、张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2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边县人民法院陈建宏、四川祖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启珍):本院受理的(2021)川0422民初17号马阿古与宋飞鸿、陈建宏、四川祖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祖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阿古支付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为: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3.85%,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阿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被告四川祖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边县人民法院彭旭飞:本院受理上诉人秦铄钦与被上诉人彭旭飞、雷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第三日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赵建伟:本院受理孔春梅诉兰玉梅和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7民终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一审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2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不得强制执行达州市通川区野茅溪南岳居委会凤翎锦绣13幢1-4-5号房产。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邓礼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省旺门生物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礼平(2021)川1702民初311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礼平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四川省旺门生物饲料有限公司货款20650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12月18日起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6.8%计算至付清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唐楗钧:本院受理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楗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14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张久全:本院受理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久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程勇:本院受理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1)川1781民初843号张泽斌:本院受理(2021)川1781民初843号原告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泽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向本院(2021)川178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万源市人民法院(2021)川1781民初782号罗德贤:本院受理(2021)川1781民初782号原告廖永兵诉被告罗德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向本院(2021)川178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万源市人民法院黄志泉、万源市石鑫沙石加工厂: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1702号原告谭玲与被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志泉、万源市石鑫沙石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谭玲挖掘机租金6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3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谭玲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邓占品: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1356号原告张宗维、蒋方文与被告袁平、邓占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二原告劳务工资款41000元,资金利息按照月息0.02元计息,利息从2018年6月28日到2021年6月28日止3年共计2952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10时在万源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万源市人民法院本院受理赵毅泉、韩帮芬申请宣告赵涛英失踪一案,于2021年4月9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作出(2021)川1722民特5号判决书,宣告赵涛英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徐其奎: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1435号原告曹旭与被告徐其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旭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2021)川1722民初1006号宣汉县芭蕉镇蒿坝村 黄亭亭:本院受理原告王于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72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不准予原告王于生与被告黄亭亭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于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汉县人民法院(2021)川1722民初2953号四川盈泰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2953号原告达州普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州普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决你公司给付租金59.4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你公司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2021)川1722民初1025号谢盛耒: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1025号原告四川省远大聚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盛耒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谢盛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四川省远大聚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代偿金8960.97元,其中4477.46元自2020年4月3日,4483.51元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盛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2021)川1722民初1018号向守莉: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1018号原告宣汉远大聚华湖畔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冉小迎、向守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冉小迎、向守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宣汉远大聚华湖畔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金39307.77元,并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未归还的代偿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69元,由被告冉小迎、向守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唐琼忠:本院受理(2021)川1722民初2770号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被告李志广、唐中林、李泽高、唐琼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志广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45000元及利息;2、被告唐中林、李泽高、唐琼忠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5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凉山州天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裁定的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凉山州天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3401破申2号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解昌有:本院受理原告陈涛平与被告解昌有、杨达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3401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解昌有、杨达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陈涛平借款本金200 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300元,减半收取计2 150元,由被告解昌有、杨达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解昌有:本院受理原告陈涛平与被告解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3401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解昌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陈涛平借款本金100 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300元,减半收取计1 150元,由被告解昌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谢腾龙、陈浩男: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576号原告余在秦、余坤顺诉被告谢腾龙、陈浩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钟明生: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3344号原告邹华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南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祥:本院受理原告熊包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久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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