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张开方、谭润香、吴建勇、欧明秀: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4621号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诉被告张开方、谭润香、吴建勇、欧明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四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462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广元市利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四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唐小平、游海兰: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4622号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诉被告唐小平、游海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462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广元市利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四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王春玲、陆刚元:本院受理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与被告王春玲、陆刚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802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岳中、郭友安、张宇:本院受理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与被告岳中、郭友安、张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802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董汉平:原告廖念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准予原告廖念萍与被告董汉平离婚;2、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被告董汉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杨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641号原告张保安与被告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保安借款本金8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下欠借款本金8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张保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杨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王志强:原告罗洋与被告王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王志强:原告吴斌斌与被告王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刘乃齐、魏利华:原告王国春与被告刘乃齐、魏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08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限被告刘乃齐、魏利华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王国春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1月28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限被告刘乃齐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王国春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1月28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3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25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刘乃齐负担4800.00元,被告魏利华负担20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米加荣: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勇儒诉被告广元佑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米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广元佑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1)川080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周南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3802号原告胡菊方诉被告周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周跃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3654号原告马东华诉被告周跃军、李伟、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周跃军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7日至2020年6月1日全部利息1.5%进行计算);2、判令被告李伟对上述款项的清偿自愿同意担保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为被告周跃军担保出示公章一枚,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左先勇: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刘小勇: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赵秀芳: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048号原告苟学朝与被告赵秀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苟学朝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杨鲲: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438号原告贾晓刚与被告杨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 原 告 贾 晓 刚 借 款 本 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年利率18.48%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贾晓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40.00元,由被告杨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杨兴才: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760号原告昝正丽与被告杨兴才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昝欣月由原告抚养成年,婚生子昝长青由被告抚养成年;3.债务平均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张春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603号原告张倩倩与被告张春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倩倩与被告张春明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倩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剑阁县人民法院范大中:本院受理原告魏绍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1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为:被告范大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魏绍奇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被告范大中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陆佳会:本院受理原告何晨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1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陆佳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何晨旭归还借款本金56135.00元,并自2017年12月10日起,以本金2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 年 9 月 26 日,以本金46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2日起,以本金28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00元。案件受理费2038.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肖蓉:本院受理原告周伦清与被告李胜、肖蓉(2021)川0824民初25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原告周伦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处借款540000元,并承担相应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姚启润: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4民初2910号、2911号、2915号、2916号、2917号原告刘海刚、闫荣坤、吴志林、吴翠敏、李洪国与被告董德明、姚启润劳务合同纠纷五案,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合计2927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追索劳动报酬所产生的交通费、务工损失费合计6444元;3.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潘勇:本院受理原告罗崇江与被告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824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潘勇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罗崇江借款本金5万元,及此款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苍溪县人民法院洪宗平: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815号原告谢尊君与被告洪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十一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宋昌益: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16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宋昌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宋昌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1 387元,以及计算至2020年8月5日逾期罚息8 451.86元,并按年利率6.84%支付2020年8月6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 445元,由宋昌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付智凡:本院受理的(2021)川0402民初167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付智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付智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566.7元,以及计算至2020年8月3日的罚息2 845.38元,并按年利率8.4%支付2020年8月4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0元,由付智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刘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被告刘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吴文红: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永平与被告吴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吴文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蒋永平借款77100元。案件受理费1727.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327.5元,由吴文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攀枝花网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攀枝花市钒果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网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攀枝花网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攀枝花钒果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物业费(含水电费)共计46258.70元,并按年利率5.775%支付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攀枝花钒果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704元,由攀枝花网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攀枝花世昊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515号原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被告攀枝花世昊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十一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刘纪端(三案)、彭荣萍、杜勇、刘德才、罗丽琼、李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刘纪端(三案)、彭荣萍、杜勇、刘德才、罗丽琼、李泠信用卡纠纷系列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张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被告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0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林仁杰、祝攀春、范胜如、钟华、金瑛、杨云鹤、罗星、周靖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诉被告林仁杰、祝攀春、范胜如、钟华、金瑛、杨云鹤、罗星、周靖森信用卡纠纷九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402民初1343、1345、1346、1347、1348、1349、1350、1351、1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攀枝花市鼎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阮贵滨:本院受理(2021)川0402民初2434号原告吉克拉则诉被告攀枝花市鼎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阮贵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华夏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邹友启、杨波:本院受理原告何秋林诉你二人(2021)川0411民初1710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指定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张婷:本院受理原告张炳生、曾义兰诉你(2021)川0411民初2199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指定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贺正华:本院受理原告廖自加与被告贺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本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楚鹏:本院受理原告陈鑫与被告楚鹏(2021)川0411民初25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廖针、罗红梅、熊熙槾、彭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孙永玲:本院受理的(2021)川04民终467号上诉人毛世果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国梦祥机械设备租赁站、孙永玲、温博、攀枝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苟纹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